四、补助流程
(一)新能源汽车补助 由参与市区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企业或公交公司统一申报,填写《绍兴市区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1.车辆销售的原始发票;2.购车个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或居住证和2年以上社保交纳证明等材料,购车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3.在绍兴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车辆行驶证。4.车辆取得国家补助的相关证明材料。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充电设施补助
由建设单位提出补助申请,填写《绍兴市区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财政补助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项目实施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项目批准或备案(核准)文件;
3.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审计报告及设备投资财务投资清单;
4.项目竣工验收相关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袍江开发区申请新能源汽车补助的单位和市公交公司(不含柯桥、上虞公司)将申报材料分别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审核,申请充电设施补助的单位将申报材料分别报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拨付补助资金。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滨海新城申请补助的单位按类别将申报材料分别报当地经信、发改和财政部门审核。
五、监督管理
(一)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购买并领取绍兴市区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经查实在绍兴市外营运,或在两年内再次销售的,由项目实施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收回已取得的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的除收回补助资金外,还将取消今后的申报资格。
(三)个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享受补助限定为1辆;
(四)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应对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负责,对于产品质量、售后保障等未达到要求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