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障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8)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还需提供购车者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非本地户籍的需一并提供社保缴纳证明);
(9)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需由所属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向当地提出申请;
(10)专家审核意见;
(11)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的承建运营单位,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4)和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6);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4)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5)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6)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四、其他要求
(一)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4S店)须注册所在地的发改经济部门备案,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须通过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经建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的发改经济部门备案(市发改委备案的,应当将备案相关情况抄送充电设施建设所在地发改经济部门),同时明确建设地点、数量及功率。
(二)享受省、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须纳入我市新能源汽车监测管理(私人乘用车适当放宽),购买者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
(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推广应用的县(市)区建有1个以上的服务站,并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对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购置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四)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销售机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省级财政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按补贴标准核实并及时拨付资金。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省、市财政补贴奖励资金的,将追缴补贴奖励资金、取消补贴奖励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
五、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负责解释,国家、省若出台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各地按照相关要求制定本地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