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5.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6.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
7.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8.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障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9.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需提供2017年度车辆行驶里程。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
1.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6);
2.2017年充电设施建设明细表(附件7);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5.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6.中介机构出具的充电设施建设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对充电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情况出具审计意见。审计事项应涵盖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及每个充电桩的充电量等,及附件6和附件7中的相关内容);
7.安装企业的电力设施承装(修)资质或电力总承包资质证书复印件;
8.充电机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
9.其他情况说明。
七、其他要求
1.享受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新能源客车及专用车使用范围仅限于本市范围内;非注册地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地区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具体按《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苏新汽〔2015〕11号)执行。
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我市建有1个以上的服务站,并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对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购置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八、资金管理与监督
申请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销售机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辖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汇总后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按补贴标准核实并及时拨付资金。对发现车辆信息与申报材料不符,车辆产品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性不符,提供虚假技术参数和销售信息,骗取地方财政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爆炸、起火、漏电等安全事故且未及时处置,产品质量存在安全隐患,车辆获得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后长期闲置等情况,一经查实,将全部收回或部分扣减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资格1至3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