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
充电设施按建设所在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2018年3月底前,各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和财政局向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提交本地区审查通过的充电设施建设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2-2),并提供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3-3);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4.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5.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6.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的相关检验机构提供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资金拨付程序。
上述相关材料,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审查后,按规定程序拨付市级补贴资金。
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由所在地区级财政部门拨付给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其中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市级补贴资金由所在地区级财政部门拨付给当地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须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汽车销售机构(4S店)如未按此规定执行,经查实,将取消下一年度申报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格,处理结果抄送车辆制造商并向社会公告。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按年拨付并由充电设施建设所在地区级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
(四)资金拨付方式。
市级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据实拨付资金,本年度预算不足的,在下年度预算安排后,据实拨付剩余资金。
四、建立健全委托第三方审核机制
市经信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第三方专业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五、信息报送
从发文之日起,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入苏州地区销售,应将企业相关信息报送至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主要内容为:
(一)销售机构基本情况;
(二)销售车辆的型号和规格;
(三)车辆的相关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
(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情况,质保承诺;
(五)相关安全保障措施。
六、加强新能源汽车管理
(一)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营运原则上限于苏州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过户(购买者因企业破产、依法整合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将信息报送至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且只能在苏州市区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实时监控新能源汽车的运行状态,在苏州市范围内建有1个以上的服务站,并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购置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三)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要建立完善企业监控平台,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安全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并按照《电动汽车智能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技术规范》(NB/T 33017)要求,申报补贴的充电设施必须将其有关数据上传苏州市充电设施监测平台。
(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对新生产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安装车载终端,并通过企业监测平台对整车及动力电池等关键系统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和管理,按照《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GB/T 32960)国家标准要求,将公共服务领域(私人购买的乘用车除外)车辆相关安全状态信息上传至苏州市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已销售的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要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免费提供车载终端、通讯协议等相关监测系统的升级改造服务,及时通知用户说明远程安全监测的必要性,尽快将其纳入监测平台。
七、建立惩罚机制
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消费者、销售机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市级财政补贴奖励资金的,将追缴补贴奖励资金、取消补贴奖励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
八、为鼓励在城市物流配送特别是社区物流配送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市区内限制物流车辆进入的区域,允许纯电动物流车进入。(具体通行细则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九、市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先行垫付,年终按照各区新能源汽车购置数(公共交通领域、企业法人、私人消费者)由市级财政与各区进行财力结算。
十、各县(市)、吴江区应按照各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当地补贴政策。
十一、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