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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房屋拆迁赔偿标准,常州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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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也越来越完善,总所周知的是对于很多人来说一生的追求就是为了买一套房子,因为房价的上涨让很多人买不起,那么当国家的机关要征收房屋的时候,相比很多人不会马上同意,对此国家部门对这进行了一系列的补偿,拿常州为例,下面小编为大家说明一下关于2018常州房屋拆迁补偿是怎么规定的。

拆迁事宜

我国最新的国有土地拆迁(征收)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第590号令,公布并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新条例更加注重民意和社会效果。新条例规定,制定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因旧城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新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新条例重视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争取使被征收人满意的基础上实施征收,这样就减轻被征收人以往对低补偿拆迁的抵触情绪,减轻征收工作的阻力。

据有关人员透露,最新的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条例将于2011年第四季度出台。专家称,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8常州房屋拆迁补偿是怎么规定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各辖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房管、财政、物价、工商、经贸、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对拆迁项目进行评估;

(二)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五)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

(六)实施房屋拆除。

实施房屋拆迁施工的时间,应当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对华侨和其他居住在国(境)外的人员,拆迁人应当书面告知实施房屋拆迁的时间,拆迁时间应当相应延长。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实施房屋拆迁的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情况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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