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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济南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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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拆迁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见附件。

第二十三条《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房屋重置成新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四条下列被拆除房屋为《办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产权不明的房屋:

(一)经法定程序无法认定产权人的;

(二)对房屋产权有争议的;

(三)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第二十五条《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分别为:

(一)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0元,私有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5元。因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为待建或在建房屋,被拆迁人需二次搬迁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二次搬迁补助费。

(二)过渡期限内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计算,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按被拆迁私有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3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20元。

第二十六条《办法》第四十九条中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对自行寻找过渡安置用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按照《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异议方应当在拆迁公告发布后二十日内委托市房屋权属登记机关认可的房屋测绘机构对房屋的实际合法建筑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测量结果报告。在拆迁期限内没有提供房屋测绘机构出具的测量结果报告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对在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私有房屋产权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发给搬迁奖励费5000元;在拆迁期限届满前每提前一天,再发给500元提前搬迁奖励费。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合计不超过10000元。逾期搬迁的不予奖励。

当事人对搬迁奖励费及提前搬迁奖励费的领取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搬迁前协商不成的,由拆迁人暂为保管,待达成协议后,按协议办理。

第二十九条《办法》发布前已公告实施的拆迁工程,仍按照当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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