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货币安置奖励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且仅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10%的奖励。
D 承租非住宅公房,遇拆迁分7种情况“补偿”
如果你跟街道承租了公房做生意,遇到拆迁怎么办?这次的“拆迁细则”明确,可以划分为1+6种情形。具体而言,第一种,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未约定分配比例的,按照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年限确定房地产评估价格支付比例,这就又划分为6种情况了。具体如下:
1、不满1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10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
2、超过1年、不满2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9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10%支付给承租人;
3、超过2年、不满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8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20%支付给承租人;
4、超过5年、不满10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6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40%支付给承租人;
5、超过10年、不满1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5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50%支付给承租人;
6、超过1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4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60%支付给承租人。
E “破墙开店”遇拆迁,2010年7月前的可获额外补偿
南京“拆迁新规”的第三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房屋原用途予以补偿。2010年7月1日《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被征收人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凭其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按照省、市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这次的“拆迁细则”对这一2010年7月1日以前的“遗留问题”的解决细化了规定:被征收住宅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但未变更权属用途的,仍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补助及奖励费用按住宅房屋标准予以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房屋予以产权调换。
在具体的补偿上,这次的“拆迁细则”规定,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凭其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依规定认定后,按下列方式计算其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参照营业用房或者非营业用房进行评估,高于其按住宅房屋评估价的差价部分,作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低于住宅房屋评估价的,对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按住宅房屋评估价8%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按住宅房屋评估价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F 六个月不拆迁,补偿费用应动态调整
拆迁工作一拖数月甚至数年,房价却在噌噌地涨,补偿款无形中就缩水了。针对这一问题,这次的“拆迁细则”规定,征收决定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公告后尽快组织实施。征收项目超过六个月仍未启动实施的,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征收补偿费用。
G 3月10日起南京执行“拆迁新规”
市民可以登录南京市政府法制网,查询《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可以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3月21日17时前反馈。电子邮箱:njzs2017@163.com;电话:025-84705124;传真:68786943;邮寄地址:华侨路28号409室,邮编210029。
记者注意到,这一“拆迁细则”虽然尚在征询意见中,但草案规定的是这一拆迁细则将和之前的“拆迁新规”同步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发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仇惠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