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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屋拆迁赔偿标准,广州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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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而根据该意见稿规定,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如果半数人以上拆迁户反对补偿方案的,要进行听证会。还有拆迁签约奖励不得超同地方新房市价15%等。下面快车小编将为您一一介绍。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权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辖各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市级以上重大项目、跨区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统筹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直接作出决定。

第三条 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二)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规划和年度计划;(三)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四)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举行听证会,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五)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六)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七)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其他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市房屋征收部门指导监督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征收拆迁经验的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建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档案和房屋征收人员信息库,定期组织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

第五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对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的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房屋征收计划执行情况;

(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执行情况;

(三)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

(五)信息公开情况;

(六)房屋征收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

(七)需要监督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大对征收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对征收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依法查处。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公布审计结果。

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涉及征收的有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七条 拟建设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拟建设项目的内容与性质以立项文件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内容与性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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