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沈阳市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于洪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30元,调整为16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元调整为17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沈阳市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于洪区由1530元,调整为1620元;新民市、辽中区、法库县、康平县由1230元调整为135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于洪区由15元调整为17元;新民市、辽中区、法库县、康平县由12元调整为14元。
此前,辽宁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仍各分为四档。其中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20元,一档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要求各市需根据调整后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制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节育手术假等期间,以及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确定月最低工资标准,适当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最低工资标准公布施行后,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