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自治区乡村教师(指县级政府驻地以外的镇、乡和村庄学校的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自治区教育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和短板在乡村。发展乡村教育,关键在教师,核心是教育质量。双语教育是发展乡村教育的重中之重。实施双语教育是国家战略,是实现自治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治本之策,是提高少数民族教育质量的根本途径。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从招聘补充、培养培训、待遇保障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办法,大力推进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是受教育基础薄弱、学校点多面广、工作生活条件艰苦等因素影响,全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数量不足、结构不合理,教师教学能力不强、教育教学质量不高,特别是双语教育质量不高问题依然突出。新疆现有乡村教师15.7万人,到2020年全疆乡村教师将达到22万人左右。新疆乡村教育面临着不同于内地省(市、区)的特殊困难。新疆是多民族聚居区,多语种教学模式和很多艰苦边远学校单一民族聚居并存,乡村教育内容和方式相比内地省(市、区)更复杂,乡村学校条件更艰苦,乡村教师尤其是双语教师任务繁重。乡村教育中家庭、社会助教能力严重不足,学生培养主要依靠学校,乡村教师工作压力巨大。研究制定《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对于稳定留住用好乡村教师队伍,提高乡村教师整体素质,发展乡村教育特别是双语教育,阻止贫困现象代际传递,促进教育公平,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到2020年,全区教育发展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实现教育强区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中央五号文件和第六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八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党委教育教师工作会议和南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乡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升乡村学校教育质量和水平,巩固乡村*办学阵地。
(二)建设思路。深入落实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中央五号文件精神,充分用好用足国家政策,充分依托对口援疆支持,集聚全疆之力,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坚持问题导向,综合施策、多管齐下,突出抓好双语教育和南疆地区乡村教育,使乡村学校教师数量有效补充、教育教学水平稳步提升、工资待遇不断提高、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整体素质全面提高,到2020年,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良好局面。
二、主要举措
(一)加强乡村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建设。围绕践行*,强化“五个认同”,加强马克思主义“五观”、新疆“三史”和民族团结教育, 进一步加强乡村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具有实效性和针对性的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完善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四位一体”德育教育机制,将教师的德育工作成效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加强乡村学校党建工作,健全乡村学校党组织机构,书记校长原则上从教师队伍中产生,建立校长定期向党组织报告工作制度,适度加大优秀乡村教师党员发展力度,充分发挥党员教师在学校工作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师德教育,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以及心理健康教育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全过程。健全师德师风考评制度,全面推行“两个满意度”测评制度,强化考评结果运用,实行“一票否决”。积极引导广大乡村教师争做有历史责任感、为人师表、立德树人、专业过硬的新疆特色“四好老师”。
(二)健全完善乡村教师补充机制。按照《转发自治区统筹管理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08号)要求,坚持公办中小学(含双语幼儿园)教师自治区统筹招聘机制,依托“特岗计划”,以南疆四地州为重点,按需补充教师,义务教育阶段每年招聘规模不少于6000人,学前教育阶段每年招聘规模不少于3500人,重点补充乡村学校紧缺教师,三年服务期满后按时入编。关心特岗教师工作与生活,保证与当地公办教师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各级各类师范院校根据乡村教育实际需求,采用定向、定制方式加强乡村教师培养。继续实施新疆“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计划”,探索符合新疆实际的“一专多能”教师培养模式,每年培养规模3000人左右,全部定向乡村学校。加大实施“自治区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学校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每年不少于2000人)、“自治区大学生实习支教计划”(每年不少于11000人),建立长期稳定的城乡学校对口帮扶关系。动员组织疆内外优秀退休教师到农村边远各级各类学校支教,给予一定经费补助。高校毕业生(指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并到乡村学校工作,服务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按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三)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切实保障乡村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乡村教师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按照差别化补助标准,继续实施乡村教师享受乡镇干部基层补贴政策,人均每月200元;将自治区集中连片特困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人均每月200元)实施范围扩大到南疆四地州,逐步覆盖全区所有乡村学校,逐步建立乡村教师生活补助递增机制。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出台本地乡村教师发放生活补贴相应措施。探索建立乡村教师救助机制,对大病、特困乡村教师提供援助。各地每年为乡村教师安排1次体检,将乡村教师统一纳入校方责任险,费用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关注乡村教师心理健康,建立教师心理健康咨询机构,为乡村教师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加大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力度,在已建成2.3万套的基础上,通过5年的努力,再建设2.7万套、94.5万平方米,基本解决乡村教师周转宿舍短缺问题。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予以统筹解决。
(四)加强乡村教师编制管理。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生职比和班职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互补余缺,形成县域内总量控制、结构平衡、动态管理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机制。通过调剂编制、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进一步向双语教育岗位、农村寄宿制学校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学点倾斜,重点解决教师全覆盖问题,确保乡村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挤占、挪用、截留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五)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严格落实《关于印发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向县(乡)镇基层倾斜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132号)要求,教师职称评聘重点向教学一线、农村艰苦边远学校和双语教育岗位教师倾斜。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不作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城市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六)推进县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落实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全面推进“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为组织城乡教师交流提供制度保障,确保乡村优秀教师相对稳定。采取定期交流、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形式,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6年的专任教师均应交流轮岗,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数量达到应交流教师总数的10%。全面推进校长聘期制,每届聘期不超过5年,校长、副校长在同一学校连续任满两届后原则上应交流。
(七)切实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教师培训主体责任,教师培训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乡村教师培训经费,落实每5年一个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确保乡村教师全员接受不少于360学时的培训。“国培计划”“区培计划”项目和其他培训计划向乡村教师倾斜,优先满足乡村教师培训需求。县(市、区)要遴选1-2所中小学作为教师培训基地,依托国家、自治区、各地县和援疆省市教师培训项目,重点投入、重点建设,逐步建成一批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教师培训基地,实现乡村教师不离乡、不离土、就地就近学习培训的常态化。建立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教师培训团队,分别按教师总数的0.2%、0.5%、3%的比例培养建设。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积极利用远程教学、数字化课程等信息技术手段,破解乡村优质教学资源不足的难题。搭建教师网络研修服务云平台,积极探索“互联网+”的教师网络研修方式。鼓励县(市、区)支持乡村教师在职开展学历提高学习,对取得高一层学历的乡村教师给予学费补助。
(八)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自治区对在乡村学校从教满25年以上的教师,按照有关规定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地(州、市)、县(市、区)要分别对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以上、10年以上的教师给予奖励。每年组织100名优秀乡村教师赴内地发达省市学习考察,开阔眼界、增长见识。鼓励企业、社会团体、社会基金对教师提供优惠待遇和奖励。加强优秀教师宣传工作,广泛宣传乡村教师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
三、保障机制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政府是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责任主体,要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出台配套政策,列出工作台账。各级组织、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社、住建、卫生计生等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积极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大力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财政教育经费要优先用于解决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中最薄弱、最迫切的问题,为乡村教师建设提供可靠保障。要切实加强经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结果作为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考核内容,作为选拔任用、培养教育、表彰奖励、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把优先保证乡村教师补充、编制和聘用管理、教育经费投入、严禁违规借调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等作为主要内容,确保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