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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津贴及生活补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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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加强乡村教师师德建设

(一)坚持立德树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师德教育,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年度工作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资格定期注册、评优奖励的重要内容,落实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乡镇中心学校党组织和党员教师的作用,丰富乡村教师精神文化生活,重视乡村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心理健康疏导工作,增强教师对自身职业的认同感和幸福感。(省教育厅牵头;省委组织部、宣传部、团省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二、创新乡村教师培养模式

(二)在教师培养、准入、培训、管理、考核等方面,执行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专业标准。实行师范类专业培养质量定期评估制度,鼓励师范院校聘请中小学、幼儿园优秀教师到学校为师范生授课。(省教育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三)整合当地教研训资源,推动师范院校与各级政府、中小学校共建教师专业发展中心。建立师范生全学段学习实践制度。鼓励师范院校每年派遣高年级师范生到乡村学校实习1个学期,置换出乡村教师到优质中小学、幼儿园进行跟岗研修。(省教育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加大乡村教师培养力度,从起,设立定向免费师范生专项招生计划,用于支持高等学校与各级政府、中小学、幼儿园、各类企业联合推进免费师范生培养模式改革,根据各地需求、岗位空缺情况和乡村学校实际需要,采取“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方式专门培养本专科层次的小学全科、“民汉双语”、初中“一专多能”、特殊教育“双证书”、农村职业教育“双师型”等教师。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定向免费师范生培养工作的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多渠道筹资支持该项工作。(省教育厅牵头;省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族宗教委,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五)在部分省属高校建立“民汉双语”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在具备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探索建立定向或委托培养“民汉双语”幼儿教师的机制。(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族宗教委配合)

三、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

(六)扩大“特岗计划”实施规模,重点为乡村学校补充紧缺学科教师,确保特岗教师与在职在编教师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和支持各地自主实施以补充乡村幼儿园教师为主的当地“特岗计划”。(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七)普通高校毕业生赴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市乡村学校任教满3年的,按照我省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省财政厅牵头;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八)招聘教师优先保障乡村学校紧缺学科教师需求,坚持分类指导原则,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学校实际需求,提出招聘岗位的条件及要求,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组织分学科考试、考核,确保招聘人员“人岗相适”,招聘计划可向本地生源倾斜。(省教育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九)鼓励县及县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自愿到乡村学校任教,到乡村学校连续服务满2年以上(含2年)的,从到乡村学校服务之日起,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的工作岗位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教育厅,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各地要创新方式,鼓励城镇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省财政统筹资金,比照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给予适当支持。鼓励乡村学校联合聘用或单独招聘符合条件的音体美专业社会人士担任兼职教师。(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

(十一)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按照“以岗定补、在岗享有、离岗取消、实名发放、动态管理”的办法,实行乡村教师差别化生活补助,重点向条件艰苦地区、村小及教学点倾斜。差别化政策的范围、对象、档次及标准等具体办法,由各州、市、县、区自行确定。各地不得将乡镇工作岗位补贴充抵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省财政统筹资金,对落实差别化生活补助政策较好的地区予以综合奖补。(省教育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十二)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现行制度架构内,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关心教师健康,每年为乡镇及以下学校教职工提供1次免费常规体检。(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三)加快实施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予以解决,并优先向乡村女教师倾斜。把改善乡村教师住宿、食堂、办公条件与实施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等工程相结合,因地制宜,整体推进。(省教育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五、深化乡村教师管理改革

(十四)优化编制结构,强化编制管理,优先保障乡村学校需求。定期清理学校在编不在岗人员,严禁占用或变相占用教职工编制。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村小、教学点教职工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省教育厅牵头;省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五)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并设立正高级教师职称。完善符合乡村教师实际的职称评价标准,规范乡村教师职称评聘条件。中、高级岗位设置向乡村学校倾斜。城市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省教育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十六)推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改革,严格考试标准,改革考试内容及方式。以师德表现、工作成效和在职学习培训结果为基本依据,试行5年一周期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省教育厅负责)

(十七)按照学校规模,在核定编制总额内,配备必要的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加强对寄宿制学校和农村留守儿童集中的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省教育厅牵头;省编办、团省委配合)

(十八)深化中小学校后勤服务改革,减轻乡村教师额外工作负担。鼓励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大资金统筹力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按照师生规模,为中小学、幼儿园配备工勤人员和安保人员。(省教育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九)完善“以县为主、县管校聘”体制,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每年有15%的优秀校长和10%的骨干教师在城乡学校之间、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之间交流轮岗。(省教育厅牵头;省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六、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

(二十)开展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到2020年,对全体乡村教师和校(园)长进行不少于360学时的专业化培训。完善乡村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统筹各级各类培训项目,加大送培下乡、乡村教师访名校、教师工作坊、信息技术能力应用等培训模式的实施力度,着力提升乡村教师学科教学能力。立足于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全面实施“名校(园)长名师工作室建设工程”,建立50个名校(园)长工作室和200个省级名师工作室,充分发挥优秀校(园)长和教师的示范、引领、辐射作用;实施“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推动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向县级教师发展中心转型升级,充分发挥其在县域教师队伍专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施“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和校(园)长培训基地建设工程”,鼓励各地遴选建设一批乡村教师、校长培训基地学校。引导乡村学校根据教师个体专业发展的需要,实施校本研修模式改革。(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二十一)建立教师培训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责任,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要求,按照教师工资总额的2%和教育费附加5%的比例安排教师培训经费。中小学校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5%的比例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省财政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配合)

(二十二)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鼓励校际合作,推广并完善“强弱携手”、“教育发展协作区”等模式,为乡村学校培养一批教学能手。鼓励企业、社会、个人多方参与,加快乡村学校教育信息化进程。探索建立一批教师网络研修社区,为乡村教师提供优质教学资源,促进乡村教师自主学习、终身学习。(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三)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基层人才培养的各项政策规定,优先安排乡村教师参加各级各类人才培养项目。(省委组织部牵头;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七、完善乡村教师激励机制

(二十四)建立师德、能力、业绩、贡献并重的乡村教师考核评价标准,将“教得好”作为乡村教师获得表彰的重要指标。省人民政府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学校和教学点任教、贡献突出的教师进行表彰,对在乡村学校连续从教20年以上的乡村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乡村学校连续从教10年以上的乡村教师给予鼓励。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对乡村学校、乡村教师予以倾斜。(省教育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五)完善基础教育领域云岭教学名师、各级学科带头人、各级骨干教师梯级培养、选拔和管理办法,对乡村教师给予计划单列。(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二十六)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省教育厅牵头;省委宣传部配合)

(二十七)广泛深入宣传乡村教师先进事迹,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省委宣传部牵头;省教育厅配合)

八、强化各级政府责任

(二十八)各级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要将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情况纳入当地政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民族宗教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切实落实工作责任。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省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开展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的专项督导,公布专项督导评估结果,对工作成效显著、成绩突出的予以表扬,对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九)各级政府要研究制定本计划的实施办法,找准支持重点,因地制宜提出符合当地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的支持政策和有效措施,将本计划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请各州、市人民政府须于7月前,将本州市的实施办法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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