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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福建省高温补贴标准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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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夏以来,各地气温越来越高。6月起,广大劳动者有望增加一笔津贴收入,下面是上大学网为大家整理的2017年福建省高温补贴标准发放标准,欢迎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7年福建省高温补贴标准发放标准

福建发放时间:5-9月;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按8?10元标准发放。

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3〕239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商务局、商贸局、经贸局)、卫生局、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经发局、卫生局、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省直属各单位,有关企业: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标准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三、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四、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五、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六、防暑降温工作季节性强,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职工夏季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做好高温期间职工的防暑降温工作。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

八、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高温津贴的支付条件和支付标准

(一)支付条件: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

适用时需注意: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从事露天岗位工作必须发放,非露天岗位作业,如能够将温度降低到33℃以下,可以不发放;

另外还需注意: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二)支付标准:每人每月20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即200元÷21.75天;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三)发放时间:每年5月至9月期间;

(四)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福建省高温津贴标准多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