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出了,下面是上大学网整理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每年6月至9月,用人单位应按月或一次性向在岗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不得以实物代替。的标准每月为148.3元。
四个月就是593.2元!
高温津贴什么情况发放
根据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天津历年高温津贴发放情况
对于高温津贴标准问题,专家呼吁要建立科学调整机制,而天津高温津贴早已实行了动态调整。
天津职工高温津贴日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12%,按日计算,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6-9月。
而天津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86元,月计薪天数为21.75。按照标准,的日高温津贴=4686(元)÷21.75(天)×12%=26元,即每人每天26元,每月140.6元,4个月共计562.4元。
,津高温津贴发放为每人每天24元。
2013年,津高温津贴发放为每人每天21元。
高温天气市民除了享受高温津贴的福利外下面这些也是你应有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根据天气,调整作息时间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对有疾病者做适当岗位调整
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进行高温露天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因高温导致停工用人单位不得扣除劳动者工资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任何降暑物资都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因高温作业造成的中暑享受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