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记者从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科获悉,根据*、国务院相关决定,宜宾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资或离退休费进行调整,从10月1日起工资或离退休费均有所上涨。
6月18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下发,并开始执行。
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
根据相关文件,从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上述人员规范津贴补贴相应减少的具体办法,由各县(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市直机关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按现执行的津贴补贴标准对应减少。
适当提高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工资标准为,技术工人学徒期每月1190元(大专学历的1215元,本科及以上学历的1240元),熟练期每月1220元(大专学历的1255元,本科及以上学历的1280元);普通工人学徒期每月1175元,熟练期每月1195元。上述人员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的具体办法,由各县(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根据相关文件,从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没有实施绩效工资的,从应纳入绩效工资的项目中纳入。
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80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81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75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770元,工人由现行的540元至830元分别提高到1130元至1640元;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80元至2600元分别提高到170元至5795元,工人由现行的70元至915元分别提高到150元至1855元。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
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
上述人员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的具体办法,由各县(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市属事业单位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减少额度由单位按绩效工资待遇对应减少。
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工资标准为:技术工人,学徒期每月1190元(大专学历的1215元,本科及以上学历的1240元),熟练期每月1220元(大专学历的1255元,本科及以上学历的1280元);普通工人学徒期每月1175元,熟练期工资每月1195元。上述人员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的具体办法,由各县(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市属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绩效工资减少额度由单位按绩效工资待遇对应减少。
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根据相关文件,机关事业单位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职)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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