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黑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中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
一、死亡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30945元(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18900元;
2.61-74周岁:30945元(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
3.75周岁以上:30945元(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154725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此外,根据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黑高法[2019]241号)第一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
二、残疾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30945元(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等级系数;
2.61-74周岁:30945元(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伤残等级系数;
3.75周岁以上:30945元(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等级系数。
注:伤残等级系数(10级伤残=10%,以此类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未满18周岁:22165元(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周岁-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有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被扶养人18-60周岁(成年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22165元(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对被扶养人有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61-74周岁:22165元(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对被扶养人有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4.被扶养人75周岁以上:22165元(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对被扶养人有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注:如受害人死亡,伤残赔偿指数按100%计算。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