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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条例及赔偿金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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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晋城工伤赔偿标准调整幅度和办法:

(一)调整幅度。
根据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及工伤保险待遇保障等情况,各统筹地区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平均幅度,要按不低于上年度平均待遇的10%的比例确定。其中,各统筹地区调整伤残津贴的平均幅度要掌握在220元左右。

(二)调整办法。

为进一步缩小统筹地区间和工伤职工之间伤残津贴的差距,一是继续对伤残津贴偏低的地区倾斜,伤残津贴平均水平低的地区可提高的多一点,伤残津贴平均水平高的地区可提高的少一点,具体幅度由各统筹地区确定;二是对个人伤残津贴达到统筹地区平均伤残津贴水平两倍及以上的,可按每人每月增加50元左右掌握;对个人伤残津贴在统筹地区平均伤残津贴水平两倍以内的,采取普调加倾斜的方法进行调整,要加大对伤残津贴偏低人员的倾斜力度,倾斜幅度不得低于平均调整幅度的30%。

各统筹地区对个人供养亲属抚恤金达统筹地区平均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两倍及以上的,可按每人每月增加30元左右掌握;对个人供养亲属抚恤金在2013年本统筹地区平均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两倍以内的,要加大倾斜力度,逐步缩小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差距。

(三)基本保障线。
各统筹地区在对待遇偏低人员进行倾斜的基础上,要继续执行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本保障线制度。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基本保障线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1.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基本保障线标准按照不低于本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2.生活护理费基本保障线标准按照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

3.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本保障线标准按照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40%、3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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