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自治区政府印发《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将参公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将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由原来的设区的市级提升为省(自治区)级,被非机动车撞也能认定为工伤,突发疾病去世提供死亡证明即可。
1、参公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内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由用工单位为职工缴纳,职工不用缴纳。哪些人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在2006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工伤保险的缴纳单位并不包括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者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也就是说,以前享受财政全额拨款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公单位)员工是不能享受工伤保险保障的。
此次修订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改,工伤保险范围扩大至“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参公人员以后也能享有工伤保险保障。
同时,修订后的《办法》增加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规定。
2、伤保险基金升至自治区级统筹
在以前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保险基金只是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统筹的范围比较小,此次修订将统筹范围扩大,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规定”,这意味着,以后工伤保险基金的“池子”更大,对全区各地的工伤保险保障力度更强。
统筹层次的上升也带来了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的改变。之前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统筹地区按照当月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12%提取储备金,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此次修订,将这一规定修改为“设区的市(含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照当地上年度工伤保险费征缴总额的10%提取,并将当年提取储备金的50%上交自治区作为自治区工伤保险储备金。储备金用于防范基金支付风险和参保地区发生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3、通事故申请工伤赔偿材料简化
原先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其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
目前,南宁市的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已经超过百万辆,速度较快的电动自行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少,如果按照原来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撞伤是无法认定工伤的。此次修订考虑了具体情况,将机动车修改为“交通”,将范围扩大了,同时还简化了材料,不用再提交证明,而是只需要提供能够证明情况属实的“证明材料”即可。
4、发疾病死亡可不用提供抢救证明
原先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须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这也就是说,即使发病非常急送至医院前已经死亡,也得送到医院,得到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才能申请工伤保险赔偿。这不仅不人性化,而且会造成医疗资源浪费。
此次的修订提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
同时,很多人遇到认定工伤时,用人单位不配合,不提供相关材料的情况。原先的规定是“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举证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举证;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为了避免一面之词,以及更容易认定工伤、让工伤认定更加接近事实,此次修订在“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后增加“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
工伤保险小常识
✦工伤保险对象
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因工伤死亡时其遗属可获得物质帮助。
✦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而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
✦工伤保险认定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还是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