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损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因工逝世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疏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联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力。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度机关、社会集团及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为与之树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五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国度安全卫生规程和尺度,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迫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尽力发展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合适身材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行本条例。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腕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遇有特别情形,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兼顾地域的人民政府垫付。
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依照国度规定不征收税、费。
第二章工伤认定
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光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损害的;
(二)工作光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损害的;
(三)在工作光阴和工作场所内,因实施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损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损害或者产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高低班途中,受到灵巧车事故损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光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逝世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挽救无效逝世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度好处、公共好处活动中受到损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挽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度发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部队服役,因战、因公挂花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况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况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贴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法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二条职工产生事故损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兼顾地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损害产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兼顾地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别情形,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申请时限可以恰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损害产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产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包袱。
第十三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产生损害事故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含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含事故产生的光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损害水平等基础情形。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资料不完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诉工伤认定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全体资料。申请人依照书面告诉请求补正资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须要可以对事故损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有协助工伤调查和提供证据的任务。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遵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觉得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觉得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议,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躲避。
第三章劳动才能鉴定
第十七条职工产生工伤,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才能的,应当接收劳动才能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本兼顾地域劳动才能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议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材料。医疗终结期需延长的,由劳动才能鉴定委员会赞成。
医疗终结期按国度和省有关规定履行。
第十八条劳动才能鉴定是指劳动功效障碍水平和生涯自理障碍水平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效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涯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断定。五项条件均须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须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三项须要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须要护理者为四级。
劳动才能鉴定及工伤残疾等级评定尺度依照国度有关规定履行。
第十九条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劳动才能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才能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才能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医疗终结期和停工留薪期确认、劳动才能障碍水平和生涯自理障碍水平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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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需要什么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认定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