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三、伤残补助金:
1、一级至四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五级、六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七级至十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工伤死亡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办理条件
参加市本级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的伤亡事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
办理材料
1、《嘉兴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2、《工伤认定书》、《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
3、原始医疗发票、费用汇总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各类审批表;
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5、属工伤死亡的,还须提交职工死亡医学证明;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还须提供:被供养人的户口簿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生活来源证明、户籍地社保机构证明、被供养人银行(工商银行)存折帐号复印件,填写《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审批表》;
6、属一至四级伤残申请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还须填写《定期伤残抚恤金审批核定表》;
7、属申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还须填写《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审核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协议书及支付凭据原件和复印件
8、以上待遇兼有第三者侵权所致的,还须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或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法院裁定书等民事赔偿材料。
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提交相关材料
2、由社保经办机构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3、材料齐全的,由社保局工伤生育处按规定发放待遇;不齐全的,及时告知需要补全的材料
办理地址及时限
办理时限:审核通过,即时办理
办理地点:
嘉兴各区县市的社会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