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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赔偿项目(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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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第62条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已整整一年过去,“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仍无音信。

4、未规定的赔偿项目,相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1、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解释》第17条第1款)

2、康复护理、继续治疗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解释》第17条第2款)

3、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经抢救、治疗死亡的《解释》第17条第3款)

4、精神损害抚慰金(《解释》第18条第1款)

5、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费用(《解释》第26条第2款)

6、超过确定期限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解释》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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