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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醉酒下班被撞伤是否为工伤(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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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车祸受伤为工伤呢?

法官表示,《工伤保险条例》以列举方式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更加充分地体现了条款的合理性和法律的人文关怀,客观上扩大了认定工伤的范围,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实际生活中的情况千变万化,在工伤认定案件中新情况不断出现,法律规定难以全部涵盖,加之文字表述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的特点,所以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是当前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重点和难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2项虽将醉酒规定为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之一,但考虑到《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法律原则与精神核心是保障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后,让没有过错责任的无辜个人获得来自社会的经济救助和精神安慰。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可以看出,之所以将醉酒情形不予认定工伤的原因在于,劳动者本身存在过错而直接或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即醉酒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存在着相当因果关系。本案中,陶明在两次交通事故中虽处于醉酒状态,但第二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其处于醉酒状态两者之间并无直接关联,也并非陶明的本身过错所致,其醉酒行为与第二次交通事故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人社局、公安交管行政部门亦认定了陶明在第二次交通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人社局在未区分醉酒行为与事故伤害发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将存在醉酒行为而导致事故伤害发生的所有情形一律排除在工伤范围外,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亦无助于充分保障无过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2项的规定认为陶明发生交通事故时因处于醉酒状态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属适用法律不当,法院撤销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无不当。

第二个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已经排除了醉酒工伤认定事由,判决与这一排除法则是否抵触?

法官指出,工伤认定排除事由,是指劳动者所遭受的伤害,虽然是在工作中或与工作相关的活动中造成的,但法律明确规定不属于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了三类工伤认定排除事由: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杀或自残。设定工伤认定排除事由,结合了客观与主观方面的双重考虑,将一些违反工伤保险制度实施本意的情形排除在工伤范畴之外,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维护了用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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