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治林(郑州高新区法院民庭副庭长):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超出一年期间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其申请并在六个月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是否违法。对争议的焦点,合议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应当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应当在一年期限内提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需要对劳动关系进行仲裁、诉讼的,工伤认定程序可以中止。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申请认定工伤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时限应当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分别适用一年、六十日的规定,一年的申请期间已经考虑了对劳动关系仲裁、诉讼等情形,仲裁、诉讼期间不应再从法定期间扣除。
在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时,往往涉及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申请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与申请工伤认定是主管部门不同、内容和性质不同的两个裁决:一个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一个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裁决;一个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一个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纠纷。劳动关系认定是工伤行政认定的基础,只有确定劳动关系之后,才能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由于工伤认定程序相对比较繁琐,当事人有关法律知识有限,申请工伤认定往往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后,也往往不能在六十日内作出认定结论。为此,按照立法本意,职工申请工伤认定超出法定时限具有正当事由的应当视为不违法。
【说法二】:申请工伤认定超出法定时限有正当事由不违法有法可依
李俊阳(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研究生):本案中,第三人李某某向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也向平顶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在申请工伤认定一案中,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李某某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是2010年3月23日,自2008年11月24日李某某在工作中受伤起计,已明显超出一年的起诉时效。但因在法定时限内申请人提出过工伤认定申请,只是由于材料不全,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未予受理,所以不应视为超过申请时效。同时,李某某已及时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关系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于2009年3月19日已作出仲裁裁决,申请仲裁也应当作为工伤认定程序中当事人主张相关权利的情形。
关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问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