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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调整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通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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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本通知自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上述调整方案核发伤残津贴待遇或需补发伤残津贴待遇差额的,将统一在2013年5月核发。执行中遇有问题的,请及时与市局工伤保险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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