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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与工伤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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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与工伤双重赔偿案例解析

女导游在履职过程中因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悲剧过后,死者生前丈夫和女儿等4位继承人,在获得交通事故案赔偿后,依据工伤死亡确认,再将作为用人方的某旅行社告上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主张被告旅行社支付工伤死亡保险赔偿金415365.2元,而被告旅行社则认为原告方在交通事人身损害索赔案中已经获得了巨额赔偿,不应再获得工伤赔偿。针对死者继承人能否获得双重赔偿这一争议焦点,鼓楼区法院审理认为,在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共存的情况下,人身利益可获得双重赔偿。法院根据这一认定,判决被告旅行社向原告方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59525元、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95245.98元。判决生效后,鼓楼区法院于日前执结了这起案件。

2007年10月24日,南京某旅行社承接了一单华东五日游业务,但由于导游人手不够,于是就从南京市导游人员管理中心临时聘用林梅为该旅游团导游。时年30岁的林梅是一名很优秀的导游,每年旅游旺季聘用她带团的旅游公司很多。

11月1日,林梅接受该旅行社的指派带团出行。怎知天有不测风云,就在次日林梅带团前往无锡旅游的途中,却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林梅被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事故发生后,林梅的丈夫李峰、七岁大的女儿李蓓以及她的父母亲林强、刘珍等家人都悲痛欲绝。

处理完林梅的后事后,李峰便去找某旅行社交涉,毕竟人是在为他们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出车祸死亡的,提出要旅行社认可与林梅存在劳动关系、确认林梅属因工死亡,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然而令李峰想像不到的是,旅行社却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既不承认与林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不承认林梅的死亡性质属因工死亡,更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李峰等人咽不下这口气,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路,既要为死去的林梅确认劳动关系和定性为因工死亡,又要状告车辆肇事方索赔因林梅死亡而造成的损失。

经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林梅与旅行社的劳动关系得到确认。但旅行社对此不服,他们认为与林梅之间仅是临时聘用关系,根本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上的劳动关系。于是旅行社将李峰、李蓓、林强、刘珍告上鼓楼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与林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此案经一波三折,最终由南京市中级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终审判决林梅与旅行社之间存在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事实劳动关系。

就在法院最终确认林梅与旅行社存在劳动关系的前不久,李峰等家人状告交通事故肇事方提起索赔一案在南京另一家法院审结,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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