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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广州工伤保险若干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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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广州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职工受工伤1年内又发现新伤情,仍可补充认定新伤情;工伤退休可享受医疗待遇至康复期终结。近日,修订后的《广州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由市政府印发实施。

工伤预防做得好

缴费率最高可下浮30%

  根据《若干规定》,广州市内所有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为职工(含雇工)购买工伤保险。具体根据用人单位所属行业(分为一、二、三类)的工伤风险程度,分别按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的比例缴费(注:个人无须缴纳)。在此基础上,再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奖励率制度。

  2008年旧版规定未明确如何浮动和奖励,此次新版《若干规定》明确:根据用人单位收支率(用人单位支出工伤保险金/缴纳工伤保险费)划分档次,最高可在基准缴费率基础上下浮30%或上浮35%。原基准费率为0.5%的用人单位(即一类行业),不实行缴费率浮动。

一年内又发现新伤

可申请补充认定

  《若干规定》要求,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用人单位应当通知所在区(县级市)人社部门,并在30日内,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不过,已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费待遇的老工伤人员,不再进行认定和鉴定。

  那退休了工伤还没康复怎么办?《若干规定》明确,一旦在工伤医疗(康复)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工伤职工,将给予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康复)待遇至工伤医疗(康复)期终结,经劳动能力鉴定未达到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并可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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