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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新规”9月1日施行专家解读工伤认定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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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新规”9月1日施行,专家提醒:证明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前提

  “下班顺路买菜出意外,也算工伤”,引起广泛关注的最高法司法解释,已于9月1日施行。当日,常年为工人处理工伤维权案件的南宁市总工会职工帮扶中心律师李虹缤表示,很多工人所遇到的情形还不到“疑难”的层面,只在基础部分如劳动关系不能确立、工伤知识欠缺等,导致无法获得工伤赔偿。为此,工人特别是农民工,掌握些工伤知识,保留好可确认用工关系的证据,虽然不希望用得着,但真正需要时也是一份保障

工作餐期间突发死亡,也属工伤

  案例:冯某是某街道办公厕管理员。2月2日,冯某配合环卫站进行化粪池清理。下午1时左右,他与社区工作人员在快餐店吃饭喝酒,随后靠在椅子上睡觉。下午5时左右,同事发现冯某异常。冯某被送医院后,第二天宣布死亡。

  说法:冯某受单位指派清理公厕化粪池,并和社区工作人员一同吃饭,属于工作餐,可视为仍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最终认定为视同工伤。

操作有过失不妨碍认定

  案例:9月,南宁一家公司职工吴某在工作时,用打火机烧工作服上的线头,结果引燃了工作台上的胶水进而引发火灾,将自己烧伤。用人单位认为,吴某的职责是给产品刷胶水,事故起因与工作无关,且完全能够避免,不应认定为工伤。

  说法:很多案例中,用人单位都以工人违章操作、存在过失为由,拒绝支付工伤赔偿。而很多工人也因自己有失误放弃工伤赔偿。

  在我国,工伤保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赔偿原则,也就是说工人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受伤这“三要素”的伤亡事故,无论责任是否在劳动者自身,都属工伤保险范围,与劳动者操作过失无关。

  不过,《工伤保险条例》也规定了三种情形不能认定工伤,即:(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因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酒后驾驶不算工伤

  案例:某日中午,张某与同事李某吃饭时喝了酒。随后,张某骑摩托车搭载李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当场死亡,李某受重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无事故责任,经检测两人均达醉酒状态。

  说法:据《工伤保险条例》,有醉酒和吸毒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南宁人社局工伤科有关工作人员认为,李某虽不负事故主要责任,但他明知张某喝酒仍同意搭乘他的车上班,其中存在过错,不适宜认定他属工伤。为此,经初步认定,张某和李某均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放弃治疗,48小时内死亡不算工亡

  案例:12月18日晚7时10分左右,南宁市某厂职工农某在工作时突感身体不适,后送医院抢救。医生跟患者家属讲明病情后,患者家属于19日晚上8时签字要求停止用一切药物治疗,若心跳停止,要求不采取一切抢救措施。患者20日4时48分临床死亡。

  说法:家属放弃抢救治疗,使得“农某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不成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条件。最终,农某不予认定因工死亡或视同工亡。

工人要注意保存劳动关系证明

  案例:,62岁的杨师傅从外地到南宁某建筑工地打工。刚上了半天班,他便受伤骨折,医疗费花了5万多元。因为没与工地签订劳动合同,也没能提供有劳动关系的证明,杨师傅申请工伤赔偿面临举证困难。南宁市总工会帮扶中心与杨师傅沟通后,没有走工伤认定的途径,而是通过调解,为他争取到了除已支付医疗费以外的4.5万元赔偿。

  说法:李虹缤提醒,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农民工案例都是没有签订合同的。如果工人维权意识较差,没有其他劳动关系的证明,将处于很被动的位置。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外出务工时,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保留用工的证据很重要,包括:(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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