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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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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1 、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要求:(1 )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伙食补助费第4 款

  1 、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 、要求: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第4 款

  1 、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 、要求:(1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第6 款

  1 、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第30条

  1 、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 )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第31条

  1 、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 、要求:(1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第31条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 、要求:(1 )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第36条

  1 、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 、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1 、标准:一级 24 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 22 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 20 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 18 个月的本人工资

  2 、要求:(1 )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2 )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 、标准:一级本人工资的90% ;二级本人工资的85% ;三级本人工资的80% ;四级本人工资的75%.

  2 、要求:(1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2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金

  1 、标准:五级 16 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 14 个月的本人工资。

  2 、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 、标准:五级本人工资的70% ;六级本人工资的60%.

  2 、要求:(1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 、标准:五级、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 、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伤残补助金

  1 、标准:七级 12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 10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 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 6个月的本人工资。

  2 、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 、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 、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第43条

  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

  三、工亡保险待遇第37条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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