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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4大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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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在4月1日施行。《办法》共7章40条,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等问题作了规定。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有4大亮点,将惠及更多职业人群。

  亮点1

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扩大

有利保障职业人群权益

  新规:《办法》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商保险条例》和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

  解读:“新《办法》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的职业人群,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优势,有利于保障各方面职业人群的工伤保险权益。”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唐世月介绍,用人单位必须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无需缴纳。根据《办法》,工伤保险已变成所有单位、组织的强制型保险,医生、教师等事业单位人员无论其单位性质如何,都必须缴纳工伤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一旦出现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支付相关费用。

  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总会计师王运柏介绍,截止到,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达731万人,其中农民工254.1万人。基金当期征缴收入26.5亿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8.3万人。

  亮点2

将发布典型案例作参照

避免同种情况认定差别

  现状:《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采用列举的方法,因此在具体案例的认识和把握上,很容易出现不同的理解,以致出现相同情况但认定结果大相径庭的问题,从而导致行政争议的发生。数据显示,近年来,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中,近半数是由工伤问题引起的。

  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依照《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规定,《办法》确定了工伤认定案例指导制度。据悉,该制度属国内首创。

  新规:《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工伤认定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工伤认定典型案例,经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相同的工伤认定事务,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应当参照已经发布的典型案例。

  解读:“工伤认定案例指导制度充分体现了‘法治湖南’的特色,将有效提高工伤认定质量,减少工伤认定行政争议。”唐世月介绍,湖南将争取在今年发布一批典型案例以供参照。

  亮点3

确定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

一次性补助金的具体标准

  背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新规:《办法》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是: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解读:“《办法》征求意见阶段,一些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工伤保险事务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不便把握等方面提出了很多意见,其中部分得到采纳。”唐世月介绍,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伤残职工“两金”标准相衔接,结合湖南实际,《办法》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作出了十分具体的规定,使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有了湖南可执行的标准。

  亮点4

调整省、市储备金集中比例

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新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立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两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统筹地区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10%提取储备金,自留部分由原来的7%改为5%,向省上解由3%调整为5%。

  解读:工伤保险储备金是用来干什么的?唐世月表示,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乃至不同时期,发生工伤的风险程度都是不同的。工伤保险储备金,就是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及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支付。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则用于特大事故和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调剂。也就是说,工伤保险储备金可以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发挥工伤保险互助共济的作用,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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