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徐州市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徐州市区执行江苏省二类地区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00元,增加140元,增幅9.59%;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元,增加1.5元。铜山区和五县(市)执行江苏省三类地区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00元,增加130元,增幅10.24%;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2元,增加1元。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劳动者可以向各级人社局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保护低收入群体的合法利益。
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如徐州市劳动者个人每月缴纳的养老(8%)、医疗(2%)、失业(0.5%)三项社会保险费,按徐州市目前的月社保最低缴费基数2550元计算,一个参保职工每月个人负担的社保费最低为267.75元,最低工资1600元扣除社保费后,实际领取的最低为1332.25元。铜山区及五县(市)最低为1132.25元。
此外,用人单位支付给顶岗实习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不得低于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徐州市区为每小时14元,铜山区和五县(市)为每小时12元。
另外,随着最低工资的调整,失业金、最低病假工资和最低加班工资亦相应调整。用工单位支付职工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徐州市区失业金最高标准调整至1600元,铜山区和五县(市)为1400元。
据统计,这是徐州市自1995年《劳动法》施行后21年来第18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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