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改革方向将归并简化现行基本工资结构,将基本工资确定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部分,适当拉开不同职务的工资差距;强化工资级别与待遇挂钩;在清理整顿各地区、部门、各单位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实行分类管理的工资制度,以适应公务员分类管理的需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
2006年,时任国务院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建立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从政府的工作报告到中央政治局会议,收入分配问题受到的重视程度已经提升了一个高度。
《公务员法》保障合法权益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章对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做了详细说明。
法律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这一规定奠定了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今后改革和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公务员的薪资包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如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公务员工资应按时足额发放。
如因公致残的,公务员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法律同时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