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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进程难点攻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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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8月18日审议了《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和《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以下称《改革方案》和《规范意见》),两份文件是自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的关于国企改革的首批文件。

  中共中央*指出,要逐步规范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国企负责人没有‘职务消费’,按照职务设置消费定额并量化到个人的做法必须根除。”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国企主要负责人的薪酬待遇问题,位于第7项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最后一部分:国有企业要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业务消费。

  与之直接相关的决定还有,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深化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

  在与国企改革密切相关的深化改革事项中,“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已在地方频频出台相关方案。

曾讨论数年未定论

  为了规范央企高管的薪酬管理,,人社部、国资委等6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对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中央金融企业及铁路、烟草、邮政等行业的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提出统一、规范的原则和要求。

  此次经过审议,但尚未通过的《改革方案》和《规范意见》与上述意见的直接牵头起草方一致。目前,《改革方案》内文尚未公布。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向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薪酬制度改革之所以历经数年未能定论,是由于有部分先天不足,亦和市场化和现代企业治理方向有落差。

  国资委研究中心企业发展与改革研究部部长王志刚向21世纪经济报道说,未来大部分国企如改革到位,央企高管的薪酬应该由董事会决定。在此期间,也可能出现“过渡性改革方案”。

  王志刚认为,企业的人和薪酬都是市场化进程的一部分,不能割裂。然而,我国国企的现实情况是,大量国企的领导人,身份仍是国家干部,其管理机构是国家组织部委,并未真正市场化,相应的,其薪酬亦处在尴尬的半市场化之间。

  他建议,解决薪酬争议需要在大数据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量化,使之标准化,据此拟定各行各业的薪酬范围,然后在国企改革到位之后,交由董事会决定高管薪酬的多寡。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周放生也认为,国企改革成功的其中一个标志在于企业人事与薪酬都应该交由董事会决定,当前央企董事会建设正在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也同期试点推进,一旦成型,这些市场化管理方式将会替代政令对央企高管薪酬进行规范。

  目前,在“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等方面已有诸多央企试点,也有央企已按公众公司规则运转。各类国有企业历史背景不同。而中央深改组此次首先审议了有关薪酬待遇方面的改革文件。

金融铁路央企进一步纳入管理

  多位专家向21世纪经济报道指出,此次薪酬待遇制度改革的范围是中央管理企业,则意味着不仅仅是国资委管理下的中央企业,还包括各部委管辖的其他如金融、投资、铁路等企业,是更大范围的央企概念。事实上,中共中央办公厅此前曾印发了《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财政部曾发布《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

  周放生认为,事实上引发争议,比较少是国资委管理的央企,因为其薪酬管理制度经过多年摸索,已经形成比较合理的机制。对于金融企业是“中央管理企业”还是“中央企业”,在不同时期文件也有不同表述。近期中央政府多份公开信息显示,财政部出资设立的金融类企业也在被视为“中央管理企业”。

  国务院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熊志军曾撰文阐述过该问题。熊认为,国资委已初步建立了国企负责人薪酬管理的制度框架,初步建立薪酬与企业效益挂钩、效益升薪酬升、效益降薪酬降的激励机制,部分解决了企业负责人之间薪酬水平差距和增长机制不合理的问题。

  当时制订的薪酬管理办法采取了国际上通行的年薪制,将薪酬分为基本薪酬与奖励薪酬两部分,奖励薪酬占薪酬总量的60%左右。年薪制以经营业绩的考核为基础,根据对企业的考核结果决定年度薪酬的水平。为了约束企业负责人的短期行为,奖励薪酬的40%(相当于全部薪酬的近1/4)要在任期考核之后才能兑现。

  由于考核结果与薪酬挂钩,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薪酬能上不能下的问题。2004年以来累计已有190户央企的负责人因未完成考核目标而被降低了薪酬。

  在激励方式上,为使国企薪酬与市场竞争企业和国际接轨,国资委先后制定出台了境内外企业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对境内外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做出了明确规定,改变了国有企业长期以来激励机制不完善特别是缺乏长期激励的状况,为国有企业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奠定了政策基础。

  当时,已批准了53家境内外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同时出台了科研型企业股权激励的办法,正在有条件的5户企业中进行试点。可以说,在激励方式上已经与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基本接轨。

  国资委内部也提出进一步改革难点:一个问题是由国资委直接决定国企负责人薪酬的做法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难以充分发挥薪酬激励的作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高管的薪酬是由企业的董事会代表出资人确定的。国资委不可能按照每个企业的特点进行个性化的精准考核并决定其薪酬,任何个性化的做法都必定会引起其他企业的攀比。由此导致激励不足与过度激励同时并存。

  另外,此前制度对不同性质的国有企业没有实行分类管理。因此对于完全竞争性的国有企业,这种激励方式和水平还远远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但对于具有一定垄断性质或公益性质的国有企业,则可能存在激励过度的问题。

  熊志军还指出,市场化的薪酬本质上是出资人对企业职业经理人的激励。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本质上虽然也是企业的经理人,但又很难说是完全职业化的。职业化的方式应该由董事会根据企业的需要从不同的方面进行选聘,但目前国有企业负责人的选聘方式主要还是组织任命;另一方面国企负责人的职业与党政干部常常是交叉的,两类不同性质的职业通道遵循同一个选聘任命的规则,甚至由同一个部门行使职权。非职业化,也造成了长期激励机制的缺乏。

  正是上述多个原因,导致薪酬制度改革争议数年未能出台。王志刚认为,目前中央决心推进国企改革,央企负责人的薪酬制度改革相比较之下牵动小众利益,最易推进,因此将其率先推出,方案顺利通过审议的可能性很大。但如果建立现代企业董事会制度等国企后续改革不到位,或为过渡性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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