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大学网 > 工资改革方案 > 正文

最新律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三)

时间:工资改革方案 上大学网
第二种:提成律师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62500×80%× (1-30%)-2000]×25%-1375=6875元

  全年:6375×12=82500元

  净收益为:750000×80%-82500=517500元

  当赵律师年收入为75万元时,选择提成律师比合伙人净收益多11250元。

  ③如果赵律师各月收入比较均衡,年收入80万元。两种律师身份下其净收益为:

  第一种:合伙人律师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800000×7%=56000元

  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1200000×5.5%=44000元

  应分摊的所内费用为:15万元

  净收益为:800000-56000-44000-150000=550000元

  第二种:提成律师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800000&spanide;12×80%× (1-30%)-2000×25%-1375=7458.33元

  全年:7458.33×12=89500元

  净收益为:800000×80%-89500=550500元

  当赵律师年收入为80万元时,选择作提成律师还是合伙人净收益基本持平。

  ④如果赵律师各月收入比较均衡,大致每月收入10万元,年收入120万元。两种律师身份下其净收益为:

  第一种:合伙人律师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200000×7%=84000元

  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1200000×5.5%=66000元

  应分摊的所内费用为:15万元

  净收益为:1200000-84000-66000-150000=900000元

  第二种:提成律师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100000×80%× (1-30%)-2000]×30%-3375=12825元

  全年:12825×12=153900元

  净收益为:1200000×80%-153900=806100元

  当赵律师年收入为1000000时,选择作为合伙人比作为提成律师净收益多93900元。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在设定的条件下,如赵律师年收入超过80万元,其选择合伙人律师净收益高,反之,则选择提成律师收益更高。

  特别指出的是,上述结论在有关假设下做出的。故应注意:如作为合伙人分摊所内费用减少,作为聘用律师提成比例降低,或者与此相反,均可能得出不同结论,律师应针对自身收入以及律师事务所分摊费用等情况做出适合自己的判断。其次,有的律师选择作为合伙人的目的并非从税收角度考虑,而是为了增加知名度等等,此时律师应在纳税筹划利益和合伙人地位带来的收益间权衡。再次,此处计算提成律师净收益时未考虑如作为合伙人所里能报销的办案费用的机会成本,律师可结合自己办案支出的预算,减少提成律师净收益,从而得出更佳结论 .最后,上述结论的一个前提是赵律师各月收费大致均衡。如不均衡,则应对每月收入进行调整,重新选择适用税率计算应纳个税。

  2、合理制定薪金制度

  对于每月领取固定薪金的律师,如律师事务所事先进行合理的安排,同样会使律师享受到纳税筹划利益。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该通知规定了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其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该项规定发布后即成为个税筹划的法宝。该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同样适用。

  例:李律师在S律师事务所工作,约定月薪为12000元,全年收入为144000元。在未进行纳税筹划前,李律师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应纳个税:(12000-2000)×20% -375=1625元

  全年需交纳个人所得税19500元。

  如采取以下纳税方案:

  每月发放薪金7000,其余部分5000×12=60000作为年末一次性奖金发放。

  1-11月应纳个税:[(7000-2000)×15% -125] ×11=6875元

  12月应纳个税:(7000-2000)×15% -125+60000×15% -125=9500元

  全年需交纳个税:6875+9500=16375元。

  经过上述筹划可节税3125元,节税比例为19%.

  3、慎重选择报销制度

  在超额累进税率的条件下,费用扣除的越多,所适用的税率就越低,因此合法、合理地确定费用是纳税筹划的途径之一。

  如前文所述,提成律师因是否在律所报销费用而有两种纳税方式:一种是律师事务所负担提成律师办案费用,或者是提成律师在律师事务所报销费用。此种情况下,直接以分成收入作为计税基数;其二是个人负担办案经费并且不在律师事务所报销费用,则可从分成收入扣除30%的办案费用,余额作为计税基数。律师事务所选择何种方式作为财务报销制度,才能使提成律师和合伙人律师均能实现税负最低呢?在制度制定时可考虑如下因素:

  ①对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是采取核定方式征收还是查账方式征收

  采用核定方式征收合伙人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律师事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而在查账征收方式下,要据实核算律师事务所的成本费用。因此提成律师是否在律师事务所报销费用不仅会对提成律师税负产生影响,还会对“查账征税”的合伙人律师的税负产生影响。

  

中国点击率最高的一篇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