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退休曾有明确禁令
早在1999年3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曾出台《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该通知重申: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中国政法大学劳动法教授郑尚元认为,我国劳动力正在从供大于求状况慢慢向供需平衡转变,某些行业甚至出现需求大于供给的现象。对全社会来讲,提前退休和离岗是一种人力资源的浪费。
企业员工提前离岗应该依法进行,公务员同样如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解志勇认为,从公务员法来讲,符合条件且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的公务员是可以提前退休的。但绝不能不考虑任免条件、逼迫公务员提前离岗。否则跟强行免职或者辞退没有什么本质区别。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