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通常来说,劳动者在一地工作,就适用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没有疑问的。但如果企业注册地和劳动者实际工作地不同,应执行何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呢?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之规定,如果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那么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则从其约定。
举例而言,一家注册在上海的公司员工,实际在沈阳从事销售工作,那么在一般情况下,这位员工的最低工资是按照沈阳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的。
显然,上海的最低工资明显高于沈阳的最低工资标准,但在这种情形下,只有双方约定按照上海的标准执行的情形下才按照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另外,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下,劳务派遣机构可能跨地区派遣劳动者,此时又该适用何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呢?
对此法律也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劳务派遣机构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举例而言,如果一家沈阳的劳务派遣公司将员工派往北京的一家用工单位工作,那么这位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而非不得低于沈阳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