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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未休年假公司须支付带薪年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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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一家首饰公司上班的刘女士,5年来一直没休年假,而公司也没有支付年假工资。刘女士申请劳动仲裁,索要年假工资,公司老板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公司老板支付刘女士5年的带薪年假工资。那么,除了带薪年假工资,还有哪些工资、赔偿金正当权益,需要劳动者去争取、维护?

【案例回放】

  “这是一起少见的维权案子,证明务工人员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律师介绍,外地女工刘某,自1999年在一家首饰公司工作,一直到6月份,刘某从没有休带薪年假,公司也未给刘某发放带薪年休假工资。去年底,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老板支付带薪年假工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刘某2008年1月至6月份期间的带薪年假工资。公司老板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判决公司限期支付刘某2008年1月至6月份共5年的带薪年假工资。

【法律条款】

  法官表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2008年9月18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实施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根据相关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刘某应自2008年起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是毫无疑问的,而公司未安排刘某带薪休假,也未发放带薪年假工资,显然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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