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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二手车迁入排放标准及二手车上牌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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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6月2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明确将安徽省新增为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现就我市禁止外省、市二手老旧车转入事项通告如下:

根据《环保部、商务部<关于加强二手车环保达标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6〕2373号),要求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对于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安全检验有效期内,并经转入地环保检验,符合转入地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车辆,各地不得设定其他限制措施(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国家要求淘汰的车辆除外)。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我省已被调整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外省、市二手老旧车禁止转入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含一县、三区)。另根据《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30号)规定,老旧车原则上是指未达到现行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即达不到国四排放标准的车辆禁止转入我市。

为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安徽省决定实施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7月1日起,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禁止在安徽销售、注册登记。

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6月6日刊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称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或严于《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6a阶段标准要求。

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燃气车,须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6a阶段标准要求。据悉,本通告所称的轻型汽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N1类车辆,重型燃气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燃气车。

据悉,6月30日之前,已销售的国五标准轻型车仍可以办理登记注册。《通告》称,凡在2019年7月1日之前(不含当日)已购买(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符合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车辆,可于2019年10月1日之前(不含当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简单来说,一台“国五”新车想要在安徽注册登记上牌,必须在今年7月1日前完成发票开具。

《通告》称,各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提前组织安排生产和进口计划。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的有关内容,并向购车者告知通告有关规定。

对厂家来说,国六标准的实施,就意味着必须在正式实施期限前把国五车型清库。记者探访合肥多家4S店时,有一线销售告知,当下国五车型的优惠幅度较大。有汽车销售经销商坦言,此前已经在进行促销,但仍面临消除国五车型库存的艰巨压力,需要加快周转率。

即将实施的国六排放标准,已经传递到二手车市场上。有二手车从业人员告知,已有车主加快了卖旧买新的速度,二手车的价格有下滑的趋势。

2016年12月,环境保护部发布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设置国六a和国六b两个标准,其中国六b的标准高于国六a。《通告》称,机动车排放标准6b阶段的实施时间,应按照GB18352.6-2016和GB17691-2018规定的时间实施,若国家要求提前实施,将另行通告。

如何查看车辆是否达到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消费者可查看车辆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并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核实。

《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我省将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或严于《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6a阶段标准要求。

二、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燃气车,须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6a阶段标准要求。 

三、本通告所称的轻型汽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N1类车辆,重型燃气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燃气车。 

四、机动车排放标准6b阶段的实施时间,应按照GB18352.6-2016和GB17691-2018规定的时间实施。若国家要求提前实施,将另行通告。 

五、凡在2019年7月1日之前(不含当日)已购买(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符合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车辆,可于2019年10月1日之前(不含当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六、各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提前组织安排生产和进口计划。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的有关内容,并向购车者告知通告有关规定。

七、车辆是否达到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可查看车辆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并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