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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人才补助政策,河南人才引进细则及补贴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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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快产业集聚发展

(一)突出发展主导产业。支持产业集聚区重点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推动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使其成为产业升级转型的先导区和集中区。制定产业准入标准,严格项目准入门槛,限制三类工业项目进入中心城区和县(市,含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城市区,下同)产业集聚区。突出产业特色,把核心主导产业占产业集聚区内全部产业的比重、服务业营业增长率作为产业集聚区考核的重要指标。

(二)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符合条件的新建项目应在产业集聚区规划范围内集中布局,重大项目优先作为省、市年度重点项目。省设立的农业产业化资金、工业结构调整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企业自主创新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县(市)产业集聚区内的项目。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产业集聚区建设的具有较强公益性和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业项目,按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0%给予适当补贴。对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投资的公益性项目,省财政给予一定贷款贴息。2009?2012年,对县(市)产业集聚区内的工业企业用电一律执行直供目录电价。

(三)加大招商引资支持力度。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对产业集聚区成功引进的重大招商内外资项目,按不同标准给予奖励。根据招商引资项目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分别奖励50?1000万元。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和允许类外商投资的企业的新设、增资、合同章程变更等事项,由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自行审批;属省审核权限的,由产业集聚区直接上报省商务主管部门。

(四)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2009?2012年,对入驻产业集聚区的项目,除中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费用。

(五)实行异地投资、税收分享办法。对跨行政区域入驻产业集聚区的招商引资或新建企业,可由投资(招商引资)主体所在地和入驻地政府协商跨区域分享税收,确定分享税种和分成比例,由省财政和税务部门按相关规定确定征收和分享具体办法。各省辖市、县(市)也要采取灵活的收入分配政策,妥善处理行政区域内企业迁入地和迁出地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投资(招商引资)主体所在地和入驻地政府之间的关系,为生产要素向产业集聚区集中提供政策支持。

二、构建投融资平台

(六)组建建设性投融资公司。深化产业集聚区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建设公司制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平台,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投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七)增强投融资公司资本实力。2009?2012年,省级财政设立扶持县(市)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四年共筹措30亿元,支持县(市)产业集聚区投融资体系建设。各省辖市、县(市)要安排相应财政专项资金,向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公司注入资本金。扩大投融资公司资本注入来源,鼓励将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存量资产以及财政历年投入所形成的实物资产,包括土地、道路、标准厂房等各种可用于抵押的资产,通过划转、授权注入投融资公司。

(八)提高资产经营水平。通过对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和公开出让、标准化厂房出租、产业集聚区内资源开发利用与经营、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等方式,经营投融资公司的资产,发挥资产的放大效应,实现保值增值。

三、加大财税和金融扶持力度

(九)实施激励性财政政策。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省与市县财政体制的通知》(豫政〔2009〕32号)规定,省级分成县(市)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当年增量按一定比例奖励县(市),主要用于产业集聚区投入,具体安排使用情况由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十)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加快产业集聚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认定工作进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现代物流企业、服务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自认定(复审)合格的当年起可依照规定申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减免公共基础设施和节能减排项目税收。在产业集聚区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污染减排、节能节水项目企业的所得,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产业集聚区重点产业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扩大对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公司和重点企业的授信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要重点扶持,加快审批。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公司和重点企业通过发行债券、上市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在产业集聚区内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信用担保机构要重点支持产业集聚区内企业。

四、在建设用地和环境容量上给予支持

(十三)优先保障产业集聚区建设用地需求。结合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优先保障产业集聚区用地需求。凡进入产业集聚区的省、市重点项目,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保证用地。各省辖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主要用于产业集聚区建设。

(十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结合新农村建设,编制实施村镇体系规划,稳步推进农村居民点迁并和村庄整治。通过农村居民点迁并和村庄整治置换出的集体建设用地,在留足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用地的前提下,可优先用于产业集聚区建设,保障产业集聚区发展用地需求。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体系规划、产业集聚区规划充分衔接、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良好的产业集聚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上给予优先支持。把产业集聚区土地集约利用情况纳入省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考核体系,把考评结果作为确定产业集聚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位次和是否给予优惠政策及扩区升级的依据。

(十五)创新产业集聚区项目环评管理机制。对符合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和行业环境准入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实行规划环评总体控制,简化具体项目环评内容。除需报环境保护部审批的项目外,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经省环保部门审查后,符合规划的具体项目可简化环评内容;对已入驻产业集聚区,对水、大气等环境不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发展规划中的项目进行打捆审批,审批后五年内分期实施;对产业集聚区内标准厂房、道路、供水、供电、供热管网、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十六)建立污染物减排激励约束机制。区域减排腾出的环境容量指标优先支持产业集聚区内重点项目建设。对产业集聚区内的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项目,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支持。对产业集聚区内的污染治理项目,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积极推进产业集聚区内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工作,建立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初始权有偿分配、排放权交易等制度,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运营。

五、加强自主创新体系建设

(十七)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对产业集聚区内的企业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固定资产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全面落实增值税转型政策,企业购入符合抵扣的固定资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支持企业扩大投资。切实落实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抵扣政策,产业集聚区内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前损益的,在现行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八)加强技术创新和质量检测平台建设。鼓励在产业集聚区设立研发机构,对新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研发中心,在科技项目立项、科技经费资助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支持产业集聚区建设各种形式的产业孵化基地、科技创业中心和质量检测中心,完善功能,提高服务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在产业集聚区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立面向企业和社会的开放性公共创新平台。

(十九)加大人才政策支持力度。扩大产业集聚区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省有关部门在引进高层次人才、设立科研工作站、吸引留学人员来豫创业等方面向产业集聚区予以重点倾斜。对产业集聚区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由所在地政府在科研启动经费、岗位津贴以及级别待遇、住房补贴、家属随迁等方面实行优惠措施。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的方式,参与产业集聚区内中小科技型企业建设。对以技术转让方式将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70%用于一次性奖励。加快技能人才培养,对产业集聚区内企业通过校企联合、订单培训等形式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六、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

(二十)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集聚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要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并充分考虑城市基础设施与产业集聚区的共享和相互衔接。积极争取国家资金,优先安排省产业集聚区扶持资金支持产业集聚区内道路、环保、通信、消防、污水垃圾处理和水、电、气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信息化建设。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体制,通过政府性资金引导,形成多层次、社会化、市场化的投入机制。

(二十一)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支持产业集聚区完善产品检测、市场交易等公共服务设施,财政扶持资金优先向购置和更新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倾斜。完善产业集聚区内居住、商业、教育、医疗、绿化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创造宜居宜业环境。

(二十二)支持物流业发展。产业集聚区内的物流企业在本省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征管及缴纳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处理。对于符合国家减免税政策的物流企业,需引进国外先进设备的,减征或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十三)推进标准化厂房建设。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重点建设三层以上、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标准化厂房。各产业集聚区原则上应辟出专门区块,集中规划建设标准化厂房。对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和利用情况好的产业集聚区,国土资源部门给予用地指标奖励。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四)完善管理体制。产业集聚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成立管理委员会,作为产业集聚区常设管理机构,享有当地政府一级管理职能,其规格、机构和人员编制由当地政府因地制宜科学设置,合理配置。

(二十五)实行目标管理。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对产业集聚区实行统一考核,按照省制定的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方案和发展监测方案对产业集聚区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考核结果,对产业集聚区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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