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双创总战略,鼓励引育和集聚“高精尖”海洋创业创新人才,根据中央、省政策有关规定和《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打造海洋经济人才新高地的意见》(浙舟新党发〔2016〕11号)实施要求,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引进培养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用于奖励成功引进或培养的高层次人才、企事业单位、推荐机构(个人)。奖励资金涉及到新区特支计划、安家补贴等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推荐机构(个人)是指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人才中介)机构、各类海外人才机构(海外引才工作站、海外侨界社团组织、海外留学人员组织、海外人才联络组织等)、其他有条件为新区引荐高层次人才的机构、组织或个人。以上单位须与我市各级人才工作部门建立合作关系。
第四条 引进是指全市企事业单位(含部省属在舟高校和科研院所)从市外引进国际级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杰出人才(B类)、省部级领军人才(C类)(详见《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人才分类目录》。
培养是指市级事业单位或纳税地在我市的企业成功培养在编或在职人员成为国际级顶尖人才、国家级杰出人才、省部级领军人才。
引进和培养的国际级顶尖人才(A类)无年龄限制,国家级杰出人才(B类)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省部级领军人才(C类)年龄原则上在60周岁以下;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还需符合1年内引进(下同)、与引进单位签订3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并在舟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在舟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条件。
第二章 支持方式和举措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奖励。对新引进并在我市申报入选的、或自主培养的国际级顶尖人才,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新引进并在我市申报入选的国家级杰出人才,参照国家奖励额度给予1:1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引进并在我市申报入选的省部级领军人才,参照省部奖励额度给予1:0.5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新区培养的按引进“高精尖”创新人才的标准对人才予以奖励,纳入“特支计划”的扣除培养经费。
对新引进在市外申报入选的省部级领军及以上人才,按以上相应等级减半奖励,每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用人单位奖励。通过我市申报入选的国际级顶尖人才、国家级杰出人才、省部级领军人才所在的企事业单位,每入选1人,分别给予奖励资金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特别突出的,可“一事一议”。
对新引进在市外申报入选的省部级领军及以上人才所在企事业单位,按以上相应等级减半奖励。
每年按单位规模和人才引进成效开展人才集聚型企事业单位评选,最高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推荐机构(个人)奖励。机构或个人推荐给各级人才办的高层次人才(推荐给县区人才办的须提前向市人才办备案),在我市申报入选国际级顶尖人才、国家级杰出人才、省部级领军人才的,每成功推荐1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资金。
机构(个人)推荐给各级人才办引进的在市外申报入选的省部级领军及以上人才,按以上等级减半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机构(个人)直接推荐给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奖励和推荐机构(个人)奖励不重复,奖励分配由用人单位和推荐机构(个人)双方协商。
根据“谁引进、奖励谁”的原则进行奖励,合作引进人才的,须由用人单位和人才协商确认后,进行申报。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八条引进培养奖励遵循以下流程:
(一)备案。引进培养奖励实行提前备案制度。在引进单位和高层次人才初次接洽或确定成为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后(每季度备案一次),引进或培养的高层次人才、企事业单位、推荐机构(个人)需填写《舟山市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奖励备案表》,报市人力社保局(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备案。
(二)申请。奖励资金实行半年申报制,每年1月、7月申请本季度奖励。申请奖励的相关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推荐机构(个人)须申报《舟山市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推荐)奖励申报表人才(推荐)奖励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市人力社保局(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三)受理。市人力社保局对符合填报要求的材料进行受理。
(四)审核。市人力社保局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情况核实,并开展走访调研,将相关情况提交市人才办进行审核。
(五)认定。对审核无异议的,递交市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议认定。
(六)拨付。经过审议认定的个人或机构,市人才办一次性将所有奖励资金拨付给用人单位,推荐机构(个人)奖励由用人单位拨付。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各用人单位按高层次人才在岗时间(不小于3年)分期拨付人才和推荐机构(个人)奖励资金。高层次人才工作未满3年的,用人单位需按比例退还奖励资金。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才办有权收回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的;
2. 引进人才未实际到岗履职的;
3. 人才引进后存在跨市申报人才项目的;
4. 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由市人力社保局细化实施;资金拨付及兑现情况由市人才办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