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证一般由所在单位统一为职工办理。
办理程序:
1、企业经办人员将办理所需资料送市社保局养老保险科受理人员初审;
2、报养老保险科科长复审;
3、报社会保险稽查科复核;
4、提交退休人员审批会议审批;
5、审批通过的,在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内进行业务处理或接收相关上报数据;
6、提前退休的报市人社局社保科审批;
7、发放《职工退休证》,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所需材料:
1、拟退休人员档案;
2、本人退休申请;
3、《关于拟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的公示》;
4、《公示证明》(公示时间最少10天);
5、一寸彩照5张(红色背景);
6、五寸彩照1张(红色背景);
7、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张;
8、《养老保险手册》。
关于退休证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退休证的颁发是我国国家给予老年群众的合法权益,享受应有待遇,这是*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在社会公共场合是具有一定作用的。同时,作为年轻群体也应当尊重老年群体,切勿出现伤害老人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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