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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病假工资最新规定,吉林病假工资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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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文件:

《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施行日期:2007年10月29日,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规定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检查、出具证明并获本公司主管部门或领导的批准,停止工作治疗疾病或休息的假期。

期限区分:原则上没有时间长短限制,但超过员工对应的医疗期期限的,是否批准取决于单位。

医疗期:指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公司不得因此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期限区分:注意!医疗期期限并不是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享受的一次性权利,而是有一定的计算周期。

如:员工从 2019 年 4 月 10 日开始休病假,医疗期为 3 个月,则从 2019 年 4 月 10 日至2019 年 10 月 10 日期间,员工可累计享受 3 个月的病假时间。从 2019 年 10 月 11 日起,员工还可以再度享有 3 个月的医疗期。

一、劳动部文件: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期
工作年限本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
10年以下5年以下3个月
5年以上6个月
10年以上5年以下6个月
5-10年9个月
10-15年12个月
15-20年18个月
20年以上24个月

3、《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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