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绍兴城乡低保标准及申请条件一览
1月10日,记者从绍兴市民政局了解到,自2018年1月1日起,绍兴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20元,首次实现全市低保标准的统一。
据了解,此次调整前,市本级、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和诸暨市城乡低保标准为每月693元,嵊州市、新昌县城乡低保标准则为673元。
2018年1月1日起,全市各区、县(市)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720元,绍兴市本级、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和诸暨市增长3.9%,新昌县和嵊州市增长6.98%。其中嵊州市从2017年12月1日起实现低保标准城乡统筹,农村低保标准从543元统一为673元,增长23.94%,本次又进行上调,实现了“两级跳”。
截至2017年12月底,绍兴市共有低保对象34661户49528人,其中城镇低保对象5180户7315人,农村低保对象29481户42213人。
据绍兴市民政局救助处工作人员介绍,此次提标,不仅使低保标准实现全市统一,更使新昌,尤其是嵊州的农村低保标准连续大幅增长,不仅大大增加了这些地区的贫困农村低保救助家庭的保障资金,提高了其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而且使得较大一批原先在低保之外的边缘困难家庭能符合条件及时纳入低保。
绍兴低保申请条件及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农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20元,城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80元。
办理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一份;
2、申请表一式三份;
3、社区(村)评议表一份;
4、户主户籍证明;
5、收入证明:城市居民提供申请前6个月的工资单,农村村(居)民提供申请前12个月的工资单。城乡务工人员拒绝提供有关收入证明的,城镇居民按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农村居民按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或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6、土地征用费结算凭证;
7、失土农民养老保险缴纳凭证;
8、房屋找补结算凭证;
9、领取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基本生活费及各类养老保险金的证明;
10、残疾证、下岗证、失业证、退休证复印件;
11、病历卡等病史资料复印件,诊断书(丧失劳动能力需县级以上医院丧失劳动力证明);门诊收据、住院发票及住院清单;
12、学费发票;
13、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14、租房协议复印件,单亲家庭丧偶证明、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复印件,车祸等事故赔偿判决书或协议书;
15、提供赡养、抚养人支付能力和支付水平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