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凡持有南宁市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年)人均收入(纯收入)低于本市市区或者所在县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以申请城市(农村)低保
办理材料
1.《城市(农村)低保申请表》
2.城市(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身份证原件进行查验
4.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并提供户口本原件进行查验
5.领取低保金的银行存折(有账号页面)复印件(属于银行卡的,为银行卡正面复印件),并提供存折(银行卡)原件进行查验
6.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含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房产证复印件,并提供房产证原件进行查验(没有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的,不需要提交)
7.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原因的说明
温馨提示
与审批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
(1)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工资性收入的,提交由其就业单位出具的工资性收证明材料原件;
(2)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失业的,提交失业证复印件,并提供失业证原件进行查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提交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明;
(3)本人及家庭成员(含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持有银行卡的,提交由发卡银行机构出具的存款余额证明;
(4)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残疾人的,提交二代残疾证(残疾军人证)复印件,并提供二代残疾证(残疾军人证)原件进行查验;
(5)申请人家庭为诚信计生家庭的,提交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诚信计生家庭证明材料(二女户证明或计划生育证明)原件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复印件;
(6)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属离退休人员的,提交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7)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属超过18周岁在校学生的,提交所在学校证明;
(8)当地人民政府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城市居民于每季最后1个月5日前,农村居民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前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特殊情况,经县(区)民政部门同意可随报随批。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并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范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范形式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齐、不整全部材料。
3.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需要异地调查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进行民主评议和公示;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民主评议和公示: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以村(社区)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民主评议,将调查核实情况、民主评议意见和审核结果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相应的单位(小区、自然村屯)公示7日。
5.审核:公示无异议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区)民政部门。
6.核对:县(区)民政部门或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需要异地核对的,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开展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
7.抽查和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入户抽查,情况属实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批准的,进行公示;不批准的,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8.公示:村(居)委会将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结果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第二次公示7日。公示有异议的,县(区)民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作出审批决定。
9.发放:村(居)民无异议后,由县(区)民政部门通过指定银行按月将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低保对象的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