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7]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本办法所指的财政补贴包含省级补贴和市区级补贴。
一、财政补贴对象
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本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一)新能源汽车补贴车型及要求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补贴车辆类型如下:
1、客车
(1)公交车:公交企业经市区人民政府同意购买的公交车,含城市公交车、镇村公交车及通过租赁等方式从事公交运营的车辆;
(2)其他客车:含道路客运车辆、企业自备车辆等。道路客运车辆指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的客车,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客车、包车客运客车、旅游客运客车;企业自备车辆是指企业单位购买的用于企业员工通勤及商务接待等用途的车辆。
2、专用车
(1)邮政、物流车:指获得道路货运资格、提供货物运输的车辆;
(2)市政、环卫、工程车等:提供城市道路清洁环卫、工程维护、巡逻等用途的车辆。
3、乘用车
(1)出租车:具备出租运营资格、提供城市出租车服务的车辆;
(2)私人及企业用车:私人消费者或企业购买的用于自用的车辆;
(3)公务车: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4)租赁车:以整车租赁或车辆共享模式应用的车辆。
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按照省级相关规定执行。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省、市财政均不再给予购车补贴。
(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要求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符合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相关要求以及南京市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建设的充电设施符合省市区相关规划标准。
纳入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需满足各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
二、财政补贴政策
(一)车辆购置财政补贴标准:
各类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
(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贴标准:
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由新建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和新建充电设施运营补贴构成。
1、新建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财政资金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9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80万元。
2、新建充电设施运营补贴:
根据市充电设施监管平台数据统计,2017年度企业月均单桩充电时长达到20小时的,对通过2017年度验收的新建充电设施按交流充电桩每千瓦2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300元给予补贴。
(三)相关补贴政策
1、根据2017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总量为2500辆,计划补贴车辆按照车辆登记时间享受财政补贴。
2、2017年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计划总量为3000根,其中交流桩1770根,直流桩1230根,财政按总量和充电桩种类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