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城乡低保标准下月起提高60元,苏州低保申请办理指南。,记者从苏州市民政局获悉,经苏州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苏州市城乡低保标准将于7月1日起全面调整。全市低保标准由原来的750元提高到810元;城乡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及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重残对象、特殊残疾人生活救助标准按原政策规定同步调整。此外,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也相应提高,由现在的1200元/月提高到1300元/月。
据悉,此次苏州市城乡低保标准的调整,是继1996年建立低保制度以来第15次调整。调整后,全市有近6.7万困难对象受益,其中,城乡低保对象3.02万人,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1.53万人,特残和重残2.03万人。按此额度调整,全市约需增加社会救助资金2400余万元。截至今年4月,我市城乡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金额为578.84元和503.78元,列全省之先。
据了解,1996年,我市在全省率先建立城市低保制度,2008年全市城乡困难群众每人每天生活费率先突破1美元的国际贫困线,2011年率先在全省地级市实现城乡低保标准并轨。19年间,城乡低保标准由180元、100元增加到750元,分别增长3.2倍和7.5倍。
2004年,我市创新增设低保边缘、特困职工救助项目,近2万人纳入救助;2008年将低保以外的无业重度残疾人纳入救助范围;2010年把“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家庭中的残疾人纳入救助范围,2011年又将无业三(四)级精(智)残纳入救助范围,近2.5万人受益。同时还扩大了救助范围。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由原来的4类逐步拓展到目前的15类;低保中享受20%提标的对象拓展到老年人、未成年人、道德模范、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员等。
为解决家庭人均收入超低保标准的“因病致贫”家庭困难,我市于2004年建立了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制度,明确将家庭人均收入在2倍低保标准内的15类大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享受生活、医疗、住房等救助。同时,我市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医疗救助:城乡五保、低保等困难对象可享受保费减免、实时医疗救助、自费救助;参加医保的大病困难对象可享受年度专项医疗救助,家庭人均收入在2倍低保标准内的家庭成员,年度自负费用达5000元以上的,可享受70%的年度专项医疗救助;参加医保的其他大病对象可享受年度救助,年度自负费用达5000元的,可享受800元救助,5000元以上金额可享受30%至85%的救助。
近年来,我市不断增加社会救助“附加值”。从2010年起,我市建立党员关爱基金,每年给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分别发放党员关爱金1500元、1000元,年发放总额6500万元,并形成长效机制。同时,我市在全国率先建立民生综合保险制度。去年,全市共投入保费2995万元。截至目前,受理自然灾害民生保险理赔案2.7万例,理赔金额1700万元,惠及群众5.2万人,有效减少了“因灾致贫”。
苏州低保申请办理指南:
申请条件:
1、持有苏州市区(含平江、沧浪、金阊、吴中、相城、工业园区、高新区)户籍的家庭和人员: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低保家庭(含符合救助条件的艾滋病人);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且患癌症、尿毒症、白血病的困难对象本人和经市劳动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含重症精神病人)。
2、符合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困难农民家庭纳入城镇低保。
3、符合救助条件的艾滋病人是指血友病转为艾滋病患者、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内的艾滋病患者。
4、凡根据《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规定,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准入条件迁入苏州市的人员,不属于低保救助对象。
申请材料:
办理所需要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身份证、户口簿
3.家庭成员的有关经济收入证明
4.残疾证
5.经市级以上医院相关专科医生出具的癌症、尿毒症、白血病、重症精神病、艾滋病诊断依据、目前治疗状况,并由该院医务科(处)审核盖章
6.由区统一组织,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7.在劳动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人员应提供所在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
办理流程:
申领程序
1、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或低保边缘困难救助,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应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人户一致),填写《苏州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或《苏州市区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审批表》。
2、凡家庭成员中有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在职、长病假、内退职工符合特困职工条件的家庭申请困难救助时,统一到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办理申请。
3、艾滋病患者中困难对象的申请办理,直接由市、区卫生部门提供名单和疾病医疗证明,区民政部门办理低保手续。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