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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浙江土地流转国家补偿标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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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按照改革创新、走在前列的要求,正确把握工作原则,让土地流转更好促进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让规模经营有力支撑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

??坚持完善制度、有利发展。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强化家庭经营基础地位,推进家庭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集体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形成有利于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现代农业建设的体制机制。

??坚持于法有据、农民自愿。严格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正确运用法律保护、政策引导手段,积极推进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

??坚持改革创新、统筹推进。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尊重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基层创新创业,依靠改革破解难题。加强改革协调和政策配套,注重公共服务和设施改善,进一步优化农业发展环境,有效激活农村资源要素潜力。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劳动力转移实际,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进程,循序渐进推进土地流转,科学引导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使政策措施符合生产实际,获得群众认可,取得实际成效。

三、扎实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适应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以土地承包权确权台账、合同、证书等为依据,充分运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坚持依法规范操作和农民民主协商相结合,严格执行政策,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坚持二轮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推倒重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有效保障农户土地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全面实行登记颁证信息化管理,依托政府信息服务网,开发全省统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管理系统,搭建省、市、县、乡四级系统对接、信息互通的管理平台,与不动产登记管理相衔接。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强化县、乡两级对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责任。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四、积极引导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各市、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适度规模经营的分类指导标准,防止经营规模过大、效益偏低。引导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鼓励采取委托流转、股份合作等方式,推进整村整组整畈连片集中长期流转。积极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可自行经营,可与企业、科研单位联办股份合作农场,也可将经营权流转给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经营。帮助支持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倡导推行租金保底和利润分红结合的收益分配机制。探索建立农户入股土地生产性能评价制度,按照耕地数量质量、参照当地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计价折股。充分发挥政策激励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扶持力度,支持流转土地时间较长农户参加社会保险和转移就业。支持有条件的村集体承接农业基础设施项目,抓好农田改造和管护,并向土地流入方协商收取适当的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

五、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支持和保障承包农户依法行使流转土地自主权,农村基层组织和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代理农户承包地流转,必须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引导流转双方通过公开的土地流转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指导帮助其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并对流转期满后地上物权属及补偿、土地征用补偿等内容作出约定。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全面建立土地流转合同备案和登记制度,探索建立土地流转受让方农业经营资质制度。严格工商资本准入门槛,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租地条件、经营范围、安置当地农村劳动力和违规处罚等作出规定,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按租赁承包地面积实行分级备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县、乡两级要落实人员负责流转登记、归档和管理工作,分级做好流入土地经营主体资质与资信审查,并以适当方式公开。加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

六、加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依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流转服务网络,2015年所有涉农县(市、区)建成县、乡两级信息互通、交易联动的公益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并通过村便民服务中心等延伸覆盖到村。积极引导土地流转进入流转平台交易,健全土地流转交易等规则,强化市场运行监管,着力防范和化解流转交易风险。加快培育农村产权评估服务组织,大力培养评估人才。省直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农村产权登记、评估、抵押、交易和监管办法,力争到2017年基本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制度体系。

七、拓展土地经营权权能。建立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制度,由县级政府组织试点并颁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书。按照全国统一安排,稳妥开展赋予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试点,健全抵押担保登记、价值评估机构和办法,探索抵押担保资产处置办法。各地应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贴息等制度,支持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运用再贷款、再贴现、优惠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合作,分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完善涉农贷款分析和评估制度,健全涉农信贷信息共享和部门会商机制,共同解决金融支农问题。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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