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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危房改造政策,内蒙古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具体方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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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程序

分散建房和修缮加固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乡镇苏木审核,旗级审批,市备案的程序进行。 2、村组报乡镇苏木危改办申报材料

(1)建房对象申请;

(2)试点村组建房方案;

(3)《内蒙古赤峰市危房改造户审批表》(附表一);

(4)乡镇苏木危改办所需其他资料。

3、乡镇苏木危改办报旗级危改办申报材料

(1)乡镇苏木《危房改造试点建设规划方案》;

(2)《内蒙古赤峰市危房改造户审批表》(附表一);

(3)《内蒙古赤峰市危房改造户台帐》(附表三)。

(4)旗级危改办所需其他资料。

(三)确定对象、编制规划

1、确定对象

危房改造对象要严格按照“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的工作程序。

(1)申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内蒙古赤峰市危房改造户审批表》(附表一),按规定填写并加盖私章或手印。

(2)评议。村委会在接到贫困户的危房改造申请后,通过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委会在《内蒙古赤峰市危房改造户审批表》(附表一)相应栏目中填写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乡镇苏木政府;对公示有异议的,进行再评议、再公示,对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理由。

(3)审查。乡镇苏木危改办接到村委会上报的《内蒙古赤峰市危房改造户审批表》(附表一)后,及时组织人员上门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逐户进行审核。乡镇苏木危改办对拟改造的危房进行数码正面全景及局部拍照,全景照片中须有户主影像并作必要的标注说明,如户主姓名、身份证号、困难类型等。核查中若村委会上报危房改造对象与前期调查摸底对象不符,必须由村委会说明原因,并留档备查。乡镇苏木政府审查结果要在乡镇苏木政务公开栏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在《内蒙古赤峰市危房改造户审批表》(附表一)相应栏目中填写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加盖公章后上报旗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为加快工作进度,也可参照各乡镇苏木农村牧区低保工作中“一审核、两公示”的方法,将村评议和乡镇苏木审查合并一次进行。

(4)审批。旗危改办接到乡镇苏木上报的《内蒙古赤峰市危房改造户审批表》(附表一)后,组织专人抽查,抽查比

例不低于危房改造对象的30%。核查结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在《内蒙古赤峰市危房改造户审批表》(附表一)相应栏目中填写审批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统计汇总资料、影像资料及内蒙古赤峰市危房改造户台帐(附表三)整理归档。 危房改造对象申报、核查、审批实行主办人负责制。在申报、核查、审批过程中若有弄虚作假,导致改造对象不准确,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主办人的责任。

2、编制规划

旗规划办负责编制农村牧区集中危房改造建设规划,旗建设局组织标准通用图设计,经旗危改办审查,报市危改办备案后实施。规划要贯彻危房改造基本原则,要具有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各乡镇苏木要根据下达的改造任务和前期调查结果进行改造区域、数量布局、建房用地等的统一规划,规划到村、到户。原则上在同一个乡镇苏木范围内整村推进异地重建的危房改造房屋应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样式,要充分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与尊重群众生活习惯相结合,与保护传统风貌和生态环境相结合,与开发农村牧区旅游景点相结合。危改房屋要与自然环境相和-谐,体现农村牧区独特风貌和地域特色。要积极推广采用节能暖墙、节能炕、太阳能等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型节能系统。

(四)检查验收

旗危改办定期不定期对改造工程进行检查和抽查。改造

工程项目竣工后,乡镇苏木危改办写出报告书,报旗危改办,对危房改造工程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报市危改办,市危改办验收合格后,接受自治区检查。

七、保障措施和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苏木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农村牧区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列为今年工作的重要任务,组织协调各方力量,认真研究,全面部署,保质保量完成危房改造任务。为加强对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旗政府成立了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建设、发改、财政、民政、环保、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国土、扶贫、残联、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日常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在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中各部门具体工作职责为:

1、旗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农房设计图集和施工方案;指导、督查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项目工程质量及进度,组织和指导乡镇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指导开展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2、旗发改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补助资金和自治区配套资金,统筹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危房改造工程,协调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项目申报审批办理。

3、旗财政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补助资金和自治区配套资金的筹措,对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旗监察局:对实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违纪进行严肃查处,对未完成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5、旗审计局:负责对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6、旗民政局:负责做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项目中农村牧区五保户、低保户和农村牧区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协助建设部门做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项目建设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7、旗交通局:负责协调农牧区村危房改造村庄道路建设的技术指导、检查和资金、政策的倾斜。

8、旗水利局:负责协调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村庄水利、人畜饮水基础设施建设的技术指导、检查和资金、政策的倾斜。

9、旗国土局:负责指导开展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中涉及旧宅基地恢复农田和新址占地等有关土地审批工作。

10、旗规划办:负责指导开展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中涉及选址定点、村庄规划等有关规划方面的工作,对于具备集中建设条件的村庄,负责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村庄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