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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宅基地管理办法及新政策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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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规划管控

(一)切实搞好规划衔接。农村新增宅基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县(市、区)可预留少量建设用地规划规模专项用于不可预见的农村宅基地。预留的建设用地规模不需上图入库,实行台帐管理。对不可预见的农村宅基地,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并从台帐中核销规划规模。

(二)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农村宅基地管理应与新农村建设、 “空心村”治理、旧村改造和危旧房改造相结合,与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结合,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鼓励拆旧建新和利用低丘缓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三)科学指导用地选址。各地要加大指导力度,引导农民在申请宅基地时,选址位置适当集中。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指导避开在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地面塌陷区和地下采空区选址建房,禁止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山洪地质灾害危险区削坡建房,强化山地丘陵区削坡建房的安全管理。

二、严格用地审批

(四)合理安排用地计划。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住房建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使用和农用地转用报批审核制度,保障合法合理的农民建房用地需求。设区市安排的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不得少于省下达总数的 8%,且应尽量解决占用耕地的农房用地报批。对于合理的农民建房用地需求,在保障下达计划总数 8%的前提下,超出部分实行台账管理。农村宅基地指标保障情况纳入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考核。

(五)规范履行审批程序。申请农村宅基地必须符合相关条件。各地要严格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将原房屋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一律不予批准。大力推行定期预约制度,认真落实批前、批后、建成“三到场”(即批前到场勘测定位,批后到场放线定界,建成后到场验收登记)要求。严格执行公示规定,将宅基地申请人批前、批后相关情况在相应村、组所在地进行公示,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积极推进农民建房多部 门联审联批,提高审批效率。

(六)认真落实耕地占补。农民建房占用耕地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具体可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通过土地开发整理补充占用的耕地,鼓励农民投工投劳参与土地开发整理。无法补充到位的,市、县要从占补平衡储备库中拿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用于村民建房占用耕地的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农村宅基地申报时,要上报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和具体位置,经批准确认后,在本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地籍变更。

(七)严格执行面积标准。结合本地资源状况,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各地可实行人均占地面积和户均占地面积双控制标准,合理制定、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但不得超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标准的上限面积。

三、强化监管职责

(八)落实动态巡查责任。乡镇国土资源所应当加大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力度,对农村宅基地建设实施重点监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要制定切实措施,依法依纪追究监管不力的相关人员责任。要充分发挥村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员作用,畅通 12336 电话、网上信箱等举报渠道,将农民建房违法占地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

(九)构建共同责任机制。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压实乡镇(街道、场)、村(社区)主体责任和建设、规划、城管等部门共同责任;构建法院、检察院、公安、纪检监察和国土资源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强化供电、供水、广电、电信等部门配合协作;探索农村宅基地管理综合执法新途径、新方法。

(十)全面纳入考核问责。各地要及时将农村宅基地逐宗 到户数据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按规范格式(见附件 1)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台账管理,并将农村宅基地管理情况纳入系统内年度绩效考核(考核内容见附件 2),纳入年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目标考核,纳入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问责比例,严格责任追究;争取当地政府将农村宅基地管理纳入县乡政府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纳入县乡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四、创新工作机制

(十一)探索有偿使用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探索对新申请的农村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对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已经实施建设的农村宅基地,经依法处置后,可对确认超占的面积进行有偿使用。

(十二)探索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对符合建房条件无房户自愿放弃建房资格,以及按规定标准面积建房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给予补偿奖励。

(十三)探索农民自主管理。充分发挥村民事务理事会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具体实施和配合作用,加强管理,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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