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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办公用房面积标准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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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安徽省办公用房面积标准新修订

统一管理:

严禁超标准建设、超豪华装修

该办法适用于省委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包括省直单位单位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服务用房、附属用房和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翻建、迁建、改建、购置、置换和装修改造等。

省管局将根据申报单位机构设置、编制、职能等情况,对申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资金来源、原办公用房处置、建筑节能、产权产籍管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所有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及装修标准组织实施,严禁超标准建设、超豪华装修。

统一调配: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租用

省管局将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省直单位“三定”方案及实际需求,核定省直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省直单位或增设临时办公机构,无存量办公用房可供调剂且确需租用的,须经省管局审批、核定面积后方可租用,租赁费用由财政安排。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租用办公用房。租用办公用房须严格控制装饰装修标准,集约配置必需的办公家具,原则上不得购置新办公家具,确需购置的,应按照标准执行。

省直单位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用途,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统一标准:

不得使用进口玻璃幕墙

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申请维修改造。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实行统一申报受理、统一项目计划、统一列入省管局部门预算、统一政府采购、统一维修标准、统一组织实施。未经省管局审批,各省直单位不得擅自维修改造办公用房。

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只能使用普通建筑材料,房屋外墙不得使用干挂石材和进口玻璃幕墙,室内不得使用高档石材、原木地板、地毯、豪华灯具和高级卫生洁具等超标准装饰材料。维修改造中,原有设施设备能使用的要继续使用,原则上不得更换购置新设备。严格执行配置标准,禁止借办公用房维修改造之机更新、购置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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