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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黑龙江省老年人高龄补贴政策,黑龙江老年人补贴政策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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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加快推进覆盖城乡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解决我省老年人特别是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贫困老人的基本生活问题,逐步实现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两项制度有效对接,使老年福利由补缺型发展为普惠型,努力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经省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在我省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高龄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

截至2009年年底,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为524万人,占全省总人口数的13.7%,其中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数为40.39万人。老年人口呈加速增长态势,老年人口的年龄结构渐趋高龄化,保障高龄老人基本生活等社会问题日益显现。建立高龄津贴制度,是实现我省社会福利制度由补缺型向普惠型发展,临时性、不确定救济向常态化、制度性保障转变的重要举措。由政府财政给予高龄老人特别是高龄老人中的贫困老人适当的生活补助,是我省缓解养老矛盾的现实之需。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提高高龄老人生活质量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建立高龄津贴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实现“老有所养”为目标,深入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作的决定》(黑发〔2010〕11号)精神,加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推进我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保障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的长效机制,实现我省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由补缺型向普惠型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充分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整体发展相适应的高龄津贴制度。

2.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高龄津贴保障对象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保障资金由省级和县级财政按照不同资金渠道分级负担。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确定保障对象,实行“三级审批、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

三、高龄津贴发放范围、标准和办法

(一)发放范围。从2010年7月1日起,凡具有我省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至89周岁的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以及9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均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

(二)发放标准。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由当地民政部门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发放标准随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三)发放办法。高龄津贴具体发放办法由省民政厅、财政厅另行制定并下发。

四、高龄津贴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各级政府要足额落实高龄津贴资金。其中,低保家庭中保障对象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各地采取加发低保金的方式,从省补助的低保资金中解决;非低保家庭中保障对象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财政解决。

(二)资金管理。要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管,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津贴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确保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五、建立健全高龄津贴的保障机制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周密部署,认真抓好落实。

(二)健全档案,规范管理。各地要对高龄老人保障对象实施动态管理,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健全档案,建立定期抽查、核查制度、公示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积极协调,搞好对接。要准确把握高龄津贴制度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社会救助制度、福利制度的关系,加强协调,形成高龄津贴制度与社会救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有效对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推进我省老年人社会福利工作由补缺型向普惠型发展。

(四)广泛宣传,加强监督。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布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信访接待平台,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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