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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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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须知

一、公示依据本系统信息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二、系统功能

1、查询范围:本系统提供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信息查询服务,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

2、查询方法:用户可输入市场主体名称或注册号进行查询,注册号是精确查询,市场主体名称是模糊查询。对于无效的查询条件,将不会显示查询结果。

3、3月1日起,工商部门在本系统依法公示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3月1日前作出的市场主体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工商部门的请向当地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公开或查询;属于其他部门的请联系该部门。

三、信息说明

1、本系统通过链接导航的方式提供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的免费查询服务。

2、工商部门公示的信息来自各登记机关,企业公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填报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对查询的结果如有疑问,请联系所查询的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操作指南

8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发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一系列配套文件,为落实10月1日即将施行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提供了“操作指南”。

如何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抽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了企业的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公示制度,并对其公示情况进行抽查。

根据工商总局制定的抽查办法,国家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定向抽查是指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还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或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依法被列为抽查对象的企业应当配合检查,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并记录在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哪些企业会进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四种情形:一是未按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即企业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是企业未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应当公示的即时信息;三是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统一公示。

为使企业信用能够得到修复,允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及时纠错。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但如果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届满3年仍未消失,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考虑到这会对企业产生较大影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满3年前的60日内,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

如何公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且应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

公示的信息首先包括对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针对行政处罚决定改变的情形,应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公示内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根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果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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